外籍配偶報稅 依是否居住在境內不同
【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四日電)台灣的外籍配偶越來越多,五月報稅開始,近來國稅局接到不少民眾洽詢配偶是外國籍,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報稅問題,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陳文宗指出,外籍配偶的報稅方式,因是不是居住在境內有所不同。
陳文宗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外國籍配偶,如都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也就是在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滿183天以上,則各類所得就與其他一般配偶相同,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也可列報相關免稅額、扣除額。
若納稅義務人本人是境內居住者,但外國籍配偶不屬境內居住者,則配偶取得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還是可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並可減除相關免稅額與扣除額。
但若不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除不可減除相關的免稅額、扣除額外,外國籍配偶取得屬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扣繳的各項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時,所得稅部分應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給付單位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不屬扣繳類目的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其他所得等,陳文宗說,則應於申報期限內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不過,若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就應於離境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
陳文宗補充,若配偶選擇不合併申報,則代表他的所得不併入納稅義務人本人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所以,所扣繳或申報的稅額,也不得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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