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立院
【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四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朝野對於惡意遺棄的認定不一,也認為草案未周延考慮超出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追溯期時,繼承者是否應概括承受遺留的債務與義務。會中決定,下週一再審。
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台北縣)、王幸男(台南市),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黃健庭(台東縣)認為,現行民法繼承編的規定違反被繼承人的自由意願;未明確繼承人不得惡意遺棄被繼承人,否則喪失財產繼承權規範;強令繼承人負擔大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責任,不符民法債權效力的意旨,相繼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
黃健庭提案雖明定,對於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或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即喪失繼承權,但朝野質疑惡意遺棄如何認定,有必要予以進一步釐清。
由於現行規定為負債子償,王幸男主張,應刪除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規定。他主張,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不過民進黨籍立委尤清(不分區)質疑,若繼承者三個月內未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則視同為概括繼承,但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的追溯期為兩年,繼承者於超出追溯期限才得知有繼承權,是否影響債權人求償,也有必要釐清。
由於朝野意見紛歧,會中決定,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週一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