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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集

劉曉波:還產於民必須土地私有化

【大紀元5月4日訊】 4月16日,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局長張新寶在新聞發佈會上說,當前土地違法反彈現象比較嚴重,地方政府違法問題突出,執法形勢相當嚴峻:自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的7年中,全國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100多萬件,涉及土地面積約500萬畝,比2004年全國新增建設用地總量還多100 萬畝。違法地比例平均占新增建設用地的34%,有的地方高達80%以上。

此前的2月22日,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透露,城市建設和工業建設,每年徵用土地將近20萬公頃,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人口達200多萬。

毛澤東時代,被剝奪了土地的農民變成二等國民;改革以來,官權主導的土地開發使農民權益嚴重受損,違法徵用農地引發大量官民衝突,導致農村越來越不穩定。 近兩年來,富裕的廣東省之所以頻發備受境內外關注的官民衝突,起因大都是土地問題。其中,汕尾警方開槍射殺平民,再次震驚海內外。繼番禺、汕尾、中山等地 相繼發生因征地糾紛而引發的警民衝突事件之後,今年4月10日,廣東再爆同一性質的警民衝突。佛山市南莊鎮堤田鄉村民,因不滿鄉委會違法徵收二千多畝農地 興建工廠而發動示威抗議,近二千名村民與數百警察發生激烈衝突,數名示威者遭拘捕。

儘管,從穩定農村和安撫民怨的角度出發,中央政權出台過各類遏制違法征地的辦法,但只要現行土地制度得不到根本改革,即只要土地所有權仍然歸政權所有,隨著土地開發的日益擴張,這類官民衝突也會越來越多且愈演愈烈。

一 土地私有權的缺失

當祖祖輩輩生活於其上的農民,失去了對腳下土地的所有權之後,也就等於失去了最基本的財產權。

中共掌權後推行的土地國有化,就是政權對農民的財產和權利的剝奪不斷強化過程,國有化越徹底,民眾、特別是農民就越遭殃。城市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村人民公社化的完成之日,就是國人被驅趕進空前大災難之時。

1949年前的中國,儘管官僚買辦資本獨佔熬頭,但畢竟個人還有財產私有權;資本家對工人、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再殘酷,但資產和土地畢竟分散在眾多的 資本家和地主的手中,並沒有一個壟斷了所有權力和財產的大惡霸的存在。而中共通過「三面架機槍,只准走一方」的野蠻手段而實行全盤國有化,把全部的個人資 產和社會資源集中到獨裁黨手中,致使億萬人傾家蕩產,而中共毛澤東及其政權變成了惟一的資本家和地主。再沒有一寸土地的億萬農民,只能給一個惡霸地主種 地;再沒有任何個人資產的城鎮民眾,也只能給一個巨無霸僱主打工;全體國人在極權者個人意志的主宰下,儘管付出過超強的人力投入,換來的卻是連溫飽都無法 維持的生活,餓死了幾千萬人的人禍乃世界之最。

在毛時代的中國,當祖祖輩輩生活於其上的農民失去腳下的土地之後,哈耶克所言的通向奴役之路變成了通往墳墓之路。

儘管,改革以來,從安徽小崗村的大包干開始,下放土地使用權一直是官方政策,從農村土地使用權的下放到城鎮房地產熱中的土地使用權下放和居民住房的 商品化,下放土地使用權已經普及到全國,產生出多種方式的土地交易。表面上看,這是衙門權力下放的過程,也是一個私有化的過程,但這至多是政府握有收放決 定權的”半吊子私有化”,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畸形產權結構,為權錢交易的腐敗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更為權貴們對民間資產巧取豪奪提供了絕佳的庇護。

所以,中共國務院根據土地國有制定的農用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的條例,不僅賦予了政府部門以任意擴大徵用、拆遷範圍的強制權力,而且在土地開發的補償價 格上,也賦予了官商勾結的強勢集團單方定價的強制交易權。如此惡法之所以能夠出台,現實中的強制性、乃至暴力性徵地的屢禁不止,就在於現行法律對土地產權 的惡意分割——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所導致的產權不清。

在所有權的意義上,中國的土地仍然是”國有”的,作為分散個體的百姓實際上沒有任何土地資產,而只有政府租給他們土地使用權,類似於1949年前的 土地所有者與雇農之間的關係。只不過,過去的土地主人是一個人數有限的食利階層,他們之間畢竟還有競爭關係;租賃土地的人在數量上也只是民眾中的一部分 (哪怕是大部分),並非所有人都是地主的雇工。而現在的地主只有一家,即以國家名義壟斷土地所有權的中共政權,它是所有土地的唯一老闆,租賃土地使用權的 是全體國民。在此意義上,中共政權強制剝奪私人財產權的整體性,在性質的野蠻和惡劣上,遠甚於1949年之前的任何政權。

正是土地使用權歸個人而土地所有權歸政權的畸形產權,給了官商勾結的權貴集團以任意開發土地的「尚方寶劍」,使強制徵用農民土地和拆遷私人房屋的行 為發生在”國有土地”上,”國土”賦予了土地開發以”合法性”。然而,這種所謂的”合法性”是典型的惡法。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有償出讓給私人,就等於私人與政府定立了契約。在交易已經變成雙方認可的契約之後,契約本身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如果政府仍然強制介入就是違約違法。所以,當土地使用權已經變成百姓們安身立命的最重要財產權之時,政府的強制征地以及單方定價,在根本上不是補償多寡的問題,而侵犯私人財產的問題。

二 公平交易權的缺乏

土地所有權的缺失導致了連鎖性的公民權益的受損,首先就是公平交易權的缺失。

完善的市場經濟及其公平交易,必須以完整而清晰的產權為基本前提。沒有清洗的產權界定,不僅如何處置一項資產——自用還是出讓、部分出讓還是全盤出 讓、出讓的條件怎樣決定——便難以抉擇,而且潛在的交易成本可能高到使得交易根本無從發生。(參見:周其仁《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

而在所有權國有而使用權私有的”半吊子私有化”的中,不可能有自由而公平的市場交易發生,只能有既不自由、更不公正的”半吊子的市場交易”。在此畸 形產權結構之下,當交易僅僅發生在私人之間時,儘管交易的制度成本過高,但土地使用權還可以作為交易前提;而當交易發生在私人和政府及其權貴之間時,不完 整的土地產權就等於什麼也沒有。

在土地開發中,法律規定農用地的所有權不在農民手中,用於發展商業、工業和城市的土地供給的決定權,也就不在擁有農用地使用權的農民手中,而在擁有 土地所有權的政府手中,是各級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包括規劃、立項、審批、征地)決定土地供給。也就是說,無論是城鎮土地還是農村土地,一旦列入政府的開發 計劃(城市規劃、商業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如鐵路、橋樑等),私用地就自動轉化為公用地,擁有使用權的個人便喪失了自由處置權或自願交易權,而必須屈服於政 府的強制徵用。

由此引發出土地交易中的兩個歧視性後果:1,在法律上,政府擁有所有權把民間排斥在交易之外,使用農用地的農民卻沒有資格作為土地交易的一方,也就 無權參加討價還價。2,土地交易的租金是政府的權力租金而非土地產權的權利租金,所以,土地開發商的交易對象,不是農民的權利而是官員的權力,只要投入一 定數量的權力租金搞定相關官員,也就拿下了土地開發權,開發商憑什麼再為農民支付權利租金?而這,為土地開發中的官商勾結提供最大的便利。

在當下中國的土地交易中,交易的發生、過程和結果,統統由官權單方面來決定。只要政府決定交易,無論私人想不想交易,也都必須進行交易;交易價格也 完全是單方面定價,私人無法進行討價還價;這是典型的強迫交易。於是,在政府主導的大規模土地開發中,買賣與否、買賣的時間和價格、買進和賣出的對象等交 易關係的基本因素,皆由政府主導,土地所有人只能被迫接受,不想賣也得賣,對交易條件不滿意也得接受,如若反抗就暴力侍侯——政府暴力和黑社會暴力的雙管 齊下。

當農用地變成商業、工業、城鎮擴張的用地,就等於本來只產糧食的土地「上市」了,其市值將上升幾倍、幾十倍、甚至上百倍。但在中國的土地產權制度之 下,開發帶來的土地市價飆升,絕大部分收益與農民無關,因為「民土」轉變為「國土」,土地漲價的收益自然要歸公,實質上是進入擁有土地開發權的權貴集團的 腰包,農民至多得到點補償費,而且補償費也大都是開發方的一口價。這種單方定價的補償費,在性質上是施捨而非交易。更讓失去土地的百姓忍無可忍的是,即便 那點可憐的補償費,也要經過各級官權的層層剋扣,省級,市級,縣級,鄉鎮,甚至村委會,可謂雁過拔毛。當補償費到達農民手中之時,「大象」就變成了「老 鼠」。

三 缺乏表達權、申訴權和公正司法裁決權

中共各級政府在制定土地開發規劃時,無視百姓的知情權和基本利益,根本不徵求民意,不進行公開的社會聽證,至多做一點所謂的”專家論證”,完全是黑 箱操作,是壟斷權力和長官意志的濫用;在土地開發的實施階段,基本上採取強制性開發,根本不顧及當地居民的利益要求;由強制開發所造成的官府及其權貴與百 姓之間的衝突,其結果大都是以官府及權貴們的勝利告終。

一般而言,在一個制度健全的社會中,對公民權利受損的救濟有一個完整的制度鏈條,由輿論救濟、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構成。但在官權過大而民權過小的獨 裁中國,行政、媒體、司法皆是官控的,致使體制內的合法維權空間極為狹窄,能夠得到行政救濟的個案,僅僅是極為偶然的例外,而難得到任何制度性的救濟的權 益受損才是普遍的通例。壟斷媒體使民間無處表達,官權司法使民間無門申訴,即便有門,申訴也很難奏效。作為惟一的行政救濟的上訪制度,幾十年來的效果也是 名存實亡和言行背離,甚至失效到所有上訪案件的98%得不到解決,甚至背離到動用大量警力進行大規模「截訪」。

不特如此,當民眾在體制內走投無路、轉而尋求體制外的表達和反抗之時,官權就會動用所有歷來進行毫不留情的鎮壓。”土地國有”淪為強制開發的尚方寶 劍,”顧全經濟建設的大局”淪為強制開發的最大借口,實質上是在為權貴私有化的保駕護航。中共政權及其相關的機構,不但黑箱制定開發規劃、非法介入本該回 避的土地交易,而且在介入中充當開發商的支持者和保護者:一方面,默許甚至縱容開發商採用恐嚇、騷擾和暴力等黑社會手段,輕則停水停電,重則動用警察抓 人,為了強買強賣的實施,甚至不惜僱傭打手,或毆打、或綁架、或縱火毀財。另一方面,當官權及其開發商與土地主人發生衝突時,政府就動用公、檢、法為開發 商撐腰,在土地使用權的擁有人遭受到人身和財產侵犯時,本來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6條的認定:強迫交易屬犯罪行為。特別是開發商以暴力、 威脅等手段的強迫交易,理應受到《刑法》的嚴懲。然而,對強制開發中的種種違法暴行,公安視而不見,檢察院知而不究,法院或不受理控訴或判決控方敗訴。

四 中國式的權利貧困

中國意義上的貧困,絕非單純的資源匱乏和供給不足,而更多的是制度貧困或權利貧困,即權利分配的嚴重不公。一個用”惡法”剝奪民眾的基本權利的制 度,既沒有合法性可言,也不可能消除現代貧困。所以,在受害群體很難尋求到有效的輿論救濟、行政保護或法律保護之時,走極端的反抗便成為弱勢群體的最後維 權手段。

就財產所有權制度而言,土地制度乃一個國家的最根本制度。中共強加給國人的現行土地制度,雖然比毛澤東時代的全盤黨有化有所進步,但仍然是畸形而模 糊的公私不分,而公私不分恰好最有利於權貴階層的既得利益的最大化。它的「公」,讓官權擁有任意處置權,也就是任意侵害國民權益的權力;它的「私」,讓權 貴們的暴富名正言順。

在嚴重損害民間權益之外,這種土地制度也是農民脫貧和農村穩定的大障礙。2005年的八萬多起官民衝突事件,大部分發生在最基層的鄉村,衝突的誘因 又大部分集中於土地權益糾紛。甚至可以說,國土製度保護下的強行土地開發,每一天都在製造著官民衝突,宏觀的穩定表象之下躁動著無數的微觀不穩定。

對於助民脫貧和穩定農村的政府決策來說,免除農業稅也好,加大對農村的財政投入也罷,皆是自上而下的小恩小惠,是指標不治本的權宜之計。治本之策就 是通過產權改革來還產於民,這個「還產」必須以「還權」為前提,首先就是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只有在明晰的土地私產權制度下:1,土地開發才可能按照法 治化的市場規則進行公平的土地交易,使農民有資格作為土地交易的一方進行討價還價,並從中得到公平的收益;2,才能帶來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也才能為農民 土地的開發吸引更多的中外投資,特別是吸引大量民間投資,加快農村城鎮化的過程;3,土地私有化將從根本上緩解社會不公的危機,使農民從土地交易中獲得公 平的收益,加快農民的脫貧速度,既可以緩解日益懸殊的兩極分化,也可以大幅度緩解長期困擾中國經濟的內需不足。

以土地為主要生活資源的八億農民,只有變成腳下土地的真正所有人之後,才會為當家作主和擺脫貧困提供堅實的所有權基礎。而中共強行搶劫農民的土地,至今已經五十多年了,早該停止利用土地國有制對農民進行敲骨吸髓的搾取了!

下放土地使用權,僅僅是中國農民的半吊子解放,而半吊子解放至多是「坐穩了奴隸地位」,何況,現在的中國農民連穩定的奴隸地位都朝不保夕!

只有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才是中國農民的真正解放的開始。故而,農民當家作主和農村城鎮化的希望,必須從「歸還地權」開始!

2006年4月25日於北京家中

(博聞社 北京時間:2006年04月26日23時23分 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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