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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稅
【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四日電)免用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還是得依規定申報實際銷售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日前查獲一本島與離島間交通運輸輪船公司,短漏鉅額銷售額共新台幣3000多萬元,最後被補稅與罰鍰約700萬元。
國稅局指出,轄區有幾家往來本島與離島間的交通船,之前被檢舉漏報銷售額,且國稅局查獲屬實,其中一家輪船公司更在連續三個年度內,共短漏報銷售額3000多萬元,被國稅局依法補徵稅款189萬餘元,並處三倍罰鍰500多萬元。
雖然這家輪船公司不服,復查時主張國稅局僅憑檢舉人提供的銷售額資料,未經任何簽章的文件,就認定是這家公司的銷售額來核定逃漏稅,證據不足,且這些銷售資料非這家公司所有,公司負責人皆不知情,不應據以補稅及處罰等,然而,復查最後被駁回。這家公司仍不服,再提起訴訟,最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仍予以駁回。
國稅局表示,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是有關違章漏稅案件的認定,是以事實為斷,對於違章審理,國稅局可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所以,依據證據共同原則,營業人不得以不知情等理由,免去行政罰的責任。
而且,這件違章事證的真實性,是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與相關關係人的陳述相符,並非這家公司所指,僅憑檢舉資料認定事實,且這家公司無法舉證證明檢舉人提供的資料是變造的資料,所以,這家公司的主張也不被採信,最後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