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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三十一日電)台開公司民股董事指花蓮光華工業區應收代墊款請求權不能作為擔保品,台灣銀行今天再次發布新聞稿重申,此債權作為台開聯貸授信案的擔保品合理合法。
台銀表示,這個案件是台開公司與花蓮縣政府間的訟爭,當時是公開揭露資訊,台開公司的財簽均經過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審視,台銀也審視這些資料,基本上認為上述代墊款債權可供作為擔保品。
台銀表示,一般聯貸案中,聯貸合約均有借款人就擔保品存在的聲明承諾,台銀認為這項債權作為本授信案擔保品合理合法。
台銀也再次說明背景。台銀表示,台開聯貸案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完成簽約,八月二十九日質權設定通知花蓮縣政府,八月三十一日撥款,九月二十九日花蓮縣政府來文函知台銀承辦分行指出,台銀的主張「猶待司法訴訟定讞釐清」。
台銀表示,台銀承辦分行依權責要求台開說明,台開回覆表示,是為避免墊付開發款項請求權因失去時效性而提請訴訟;至於花蓮縣政府提出反駁的主張,是為了保持訴訟立場的必要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