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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十日電)配合最低稅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財政部下週將正式發佈「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規範最低稅負制中,有關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算及查核等事項。
財政部常務次長林增吉表示,根據今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最低稅負制規定,個人以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從事交易,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林增吉指出,財政部下週將發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以規範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範圍及計算方式。
包含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是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及今年一月一日後出售時,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得。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則包含能夠提供實際售價與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至於所謂的必要費用,則是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額者,林增吉指出,能提供實際售價,但未能提供原始取得成本,按實際售價的20%計算所得額。
若未能提供實際售價,收入是按買賣交割日的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再按淨值的75%計算所得額。如果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這兩種情形計算的所得額還高,林增吉說,依查得資料核計。
至於今年一月一日後,若有發生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林增吉表示,也可於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三年內,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交易損失均應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