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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三日電)法務部今天強調,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修正草案,有關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部分,共計增刪修正九十三條,其中並增訂實務上行之有年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這次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的修正,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是民事財產法的重要里程碑,台灣民法物權編施行至今已逾七十年,原本立基於農業生活型態的規定,已難因應現今多變的生活態樣,因此,全面檢討修正。
法務部指出,有關抵押權章部分,將過去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抵押物所有權直接歸屬抵押權人所有的無效規定,放寬為抵押權人負有清算義務者,則例外有效,且為維護抵押權人利益,並兼顧社會經濟及土地用益權人利益,闡明設定抵押權後,其他權利人所營造的建築物得併付拍賣,提高拍賣價格。
法務部說明,為使金融資本在多數抵押權人間得靈活週轉,增訂得相互調整抵押權的次序,另外,為求公平,明訂為同一債權的擔保,而於數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各抵押物在拍賣時應分擔金額的計算方式,並就物上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應分擔責任採取平等說,減少爭議。
法務部認為,抵押權章部分並增訂實務上行之有年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且基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一定獨立的經濟價值,明定得單獨讓與,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的需求。
另外,有關質權章和留置權章部分,法務部強調,為便利一般民眾籌措小額金錢,特於民法增訂最高限額質權及當鋪業質權的規定,以符時代潮流,至於修正留置權的標的物不限於債務人所有,保障社會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