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催收
【大紀元5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二十八日電)台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發布新規定,明定農漁會信用部若委外催收應收債權,受委託機構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騷擾或欺瞞等不當收債行為,農漁會信用部若發現受託機構涉有暴力、脅迫討債等情事,應儘速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有鑒於金融機構催債糾紛頻傳,台灣農金局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期盼藉此提高授信管理效率,並兼顧債務人權益保障。
根據規定,受委託機構聘僱的催收人員,應具實際催收經驗,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公會或其認可的機構舉辦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領有合格證書。
催收人員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第三人表明是接受特定農漁會信用部委託,並出示授權書。受委託機構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第三人、侵害債務人隱私等不當收債行為,也不得透過對第三人干擾或催討等方式進行催收。
受委託機構若有不符合規定的催收行為,致債務人無法接受受委託機構的催收,而直接向農漁會信用部洽商債務清償事宜時,農漁會信用部應受理並積極處理。
農漁會信用部提供債務人資料給受委託機構時,應有嚴謹作業程序及監督管理措施,並要求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不得外洩客戶資訊或做不當使用。農漁會信用部應將受委託機構資料公布在營業場所,若設有網站,應一併在網站公布,以利債務人核對催收機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