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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克文律師談法律(104)

侵權性地干擾合約權力(Tortious 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ual Relations)

【大紀元5月26日訊】在生活中有三角戀愛和橫刀奪愛的第三者,在法律裹也有第三者破壞它人己經有的合約權力,該類侵權行為是屬於侵權性地干擾合約權力,受害的被侵權一方可以提出訴訟控告橫刀奪愛的第三者。今年的案例就是侵權性干擾合約權力的一例。

  在1986年11月4日,國家中央銀行(Central National Bank)董事會與另外三家願意收購國家中央銀行的代表會談收購條件。NBT 銀行控股公司願出價$54一股,另外兩家銀行Key和Norstar則願出$60一股。每個兼併計劃都是以交換買賣雙方公司的股票為準。國家中央銀行當天並沒有作出決定與哪家銀行成交。三天後,國家中央銀 行董事會投票,以六比五票決定接受NBT 銀行控股公司的修改兼併計劃。

  NBT銀行控股公司在其控告書中稱,在1986年11月7日以前,Norstar銀行在股市上以低於市價賣出它自己擁有的超過4%的NBT銀行控股公司的股票,其目的是想造成一種錯覺NBT銀行的股票是不具有像NBT銀行控股公司的兼併計劃書中所說的那樣有價值。

  儘管如此,在1986年11月8日,NBT銀行控股公司還是與國家中央銀行簽下了一份正式兼併同意書。該同意書規定,兼併要獲得雙方2/3股東 的批准以及國家的貨幣銀行管理局的批准。並且國家中央銀行的管理部鬥和董事會將用最好努力去爭取股東的批准。而且國家中央銀行不得對外洩漏不公開的消息。 該同意書又規定,如果國家中央銀行繼續收到其他競爭投標,國家中央銀行將通知NBT銀行控股公司。國家中央銀行也不得主動與任何其他人接觸尋求另外的兼併計劃書。

  NBT銀行控股公司在其控告書中又稱,Norstar銀行卻偷偷地與國家中央銀行持反對NBT銀行控股公司兼併計劃的董事接觸,並且提供諮詢怎樣推翻該兼併計劃。最後該董事組成股東委員會,通過選舉使NBT銀行控股公司的兼併計劃流產。國家中央銀行至今仍然是獨立公司。

  一年後,NBT銀行控股公司起訴控告Norstar銀行侵權性地干擾合約權力。庭審法庭撤消了該訴訟案,NBT銀行控股公司不服上訴,中級上訴法 庭意見不一致,又發回庭審法庭作進一步取證。在取證完成後,Norstar銀行又要求撤案,理由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Norstar銀行使用了任何不當的手 段。庭審法庭又撤消了該案,中級上訴法也維持該判決,最後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也維持原判。

  NBT銀行控股公司在上訴至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時辯論堅稱,一個被告故意侵犯原告的合約權力並且對原告造成傷害須受到懲罰,不管合約是否實際上己經被毀約。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則維持下面法庭的判決,並且裁決合約的違約是侵權性干擾合約權力的必要因素。NBT銀行控股公司的該論點不為最高上訴法庭接受。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分析簡介如下﹕在決定被告是否侵權性干擾原告的合約權力時,法庭首先要決定原告是否己經擁有可被執行的合約權力,而且被告故意侵權干擾原告的合約。甚至在被告的行為是合法時,只要被告是故意侵權干擾原告的合約權力,原方也可獲得賠償。但是原告如果還沒有擁有可被執行的合約,而被告只是故意侵權干擾原告可能將來會有的合約時,原告一定要證明被告可受遣責的行為。

  以前曾有案例清楚地解釋上述法律。一位原告進口商與國外產商有兩份合約,其中一份是連續無限期的供應合約,雙方如果要終止需給對方至少一年的通知。另外一份合約,是原告進口商向國外產商定購12個月貨物的合約。被告是原告的競爭對手,他成功地與原告的進貨國外產商簽訂合約。該國外產商立即取消輿原告的所有業務關係。原告控告被告故意侵權干擾原告的合約權力,本法庭判原告可以在定購12個月貨物的合約上獲得賠償,但是在連續無限期的供應合約上不能獲得賠償,除非原告能證明被告競爭對手所使的手段是非法的。

  法庭這樣判決是體現社會對有合約的尊重,但是同時又不阻擋社會自由經濟的競爭。本案中NBT銀行控股公司與國家中央銀行簽下的兼併同意書是有條件的,它要獲得雙方2/3股東的批准以及國家貨幣銀行管理局的批准。所以說,原告NBT銀行控股公司所擁有的是一份可能將來會有的合約。在鼓勵自由經濟競 爭的政策下,而且公司的董事會對股東有責任去接受更好的兼併條件,法庭不能裁決被告故意侵權干擾原告的合約權力,除非競爭對手使用了不正當的手段來達到目的。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Norstar銀行使用了不當的手段。Norstar銀行在股市上公開出售它擁有的NBT銀行控股公司的股票,並且獲利160萬美元,NBT銀行控股公司的股價也沒有因此而下滑。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維持下面法庭的判決。

原案請查 NBT Bancorp, Inc. v. Fleet/Norstar Financial Group, Inc., 87 N.Y.2d 614 (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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