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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外勞法令有變 中途終止契約地方政府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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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二十六日電)雇主聘僱外勞相關法令將有變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預告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其中要求雇主中途終止契約時,必須由地方主管機關介入了解、見證,確認無勞資爭議後才可遣返外勞,否則不予遞補外勞。勞委會說,修正後的規定預計八月上路。

另外,配合勞工退休新制上路,申請產業類外勞時,雇主需附上由地方政府開具已提繳勞退金的證明文件。

高雄捷運泰勞抗暴事件,外勞管理問題浮上檯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今天預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要求依法應設置生活管理人員的雇主,聘僱的管理人員必須符合相關學經歷條件,例如管理人員須為社會、心理、企管、勞工、人力資源等相關科系畢業,或具有社會工作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員證照,或從事就業服務一年以上工作經歷。

職訓局表示,考量外勞資源取得相對弱勢,因此這次修法內容,對於外勞提供更完整的保障,像是以往雇主與外勞中途解約,傳出惡意遣返等問題,修法後,如果勞雇雙方中途解約,勞委會將訂出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介入了解,確認沒有問題,如果中途解約卻沒有地方政府的證明文件,勞委會將不允許遞補外勞。

部分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時,會以困難、艱澀的項目測驗本勞,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機會,勞委會在這次修法版本中,增加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工作類別訂定甄試項目與錄用條件的規定,避免雇主的測驗題目不合理。

產業外勞雇主申請外勞招募許可應提出的文件,除了原本規定外,在縣市政府建議下,修法版本新增由縣市政府開立的提繳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文件、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另外,過去雇主申請外籍看護工,如果未在期限內辦理看護工體檢、聘僱等手續,只要差一天名額就會被取消,為維護受看護人的權益,勞委會也放寬規定,只要雇主有合理的理由,勞委會將依「比例原則」,同意雇主在三十天內可再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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