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四日電)第一親家與總統女婿趙建銘捲入台開股票內線交易疑案,引起喧然大波,第一親家甚至被列為嫌疑人遭檢調約談;不過實務上,內線交易案刑度雖高卻因難以舉證,最後被定罪率也偏低,外界宜尊重檢調辦案空間,勿因政治意識型態解讀,徒增司法單位困擾。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內線交易法定刑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新台幣一千萬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由於最輕本刑三年,可謂不輕。
但熟悉內線交易行為的人都知道,既然是搞內線,訊息自然封閉,因此除非有內部人窩裡反,否則事後的蒐證困難,定罪率難免偏低,因此檢調偵辦內線交易案,更依賴間接證據,股市禿鷹案時,司法槓上記者拒證,就是一例。
法界人士表示,尤其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法官對證據法則要求嚴格,檢察官提不出直接證據、必須用更多的間接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確涉及內線交易,就更容易不被採納,被告獲判無罪機率自然提高。
熟悉內線交易調查的檢察官指出,釐清內線交易的關鍵,主要爭議在於「重大消息的範圍」與「成立重大消息的時間點」。
以轟動一時的精英內線交易案為例,力晶集團負責人黃崇仁被檢方起訴內線交易,但最後卻獲法院無罪判決定讞,主要爭點就在於,法院認為,成立重大消息的時間點是以董事會決議通過才是基準日,檢察官的認定,則普遍以董事會決議前已知悉而有所買賣股票,就成立犯罪行為,檢、審間認定有差異,也成為內線交易案難定罪的關鍵。
也就是說,就算第一親家及趙建銘被檢察官認為犯嫌重大,約談後對他們採取強制處分 (交保、聲押),固然在道德上的非難性提升,但不代表日後一定會被法院定罪。
現階段檢視第一親家涉案角度,主要是趙建銘因與台開股票買賣雙方要角一同參與去年七月十四日、二十一日的三井宴,隨即大手筆購買當時普遍被認為水餃股的台開而備受質疑;趙建銘被懷疑的,就是證交法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從公司董監事等內部人、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大股東及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的人等口中獲悉消息」的規定。
法界人士指出,檢調訊問第一親家涉及台開案,首先要從資金、買賣帳戶等客觀資料的偵蒐,證明簡水綿是趙建銘的人頭戶,再進一步舉證,購股者的確從台開董事長蘇德建、彰銀董事長張伯欣等重要關係人口中或書面資料,獲悉如一百六十五億聯貸案等相關重大訊息,並趕在此一時點前進行交易,才有可能確認犯行。
若一切事證果能證明內線交易案構成,則不只第一親家,包括蔡清文、蘇德建等均可能吃上官司,而賣方的彰銀高層,則難脫背信圖利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