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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二十四日電)台灣教育部今天通過「大學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來只要符合相關指標的大學,可以自行調漲學費,但調漲幅度不得超過前一年物價指數年增率;評鑑、教學等表現不佳的學校,則必須調降學費。教育部表示,草案還需報請行政院核定,最快六月公布實施。
教育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大學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其中,學生最關心的大學校院學費調漲相關規定,有所修改。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長陳德華會後表示,現在大學若要調整學雜費,必須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通過者才能調漲,未來各大學只要符合相關指標,都可以自行調整學費,但調漲幅度不得高於前一年的物價指數年增率。
至於准予調漲學費的指標為何?陳德華說,相關指標細節還必須作進一步規劃,目前可以確定的是,大學若要調漲學費,必須在每年四月底前公告,而這項大學調漲學費的新規定,最快從九十六學年度起適用。
除了有彈性空間讓學校自行調漲學費,施行細則也訂定調降規定。陳德華表示,未來評鑑、教學、資源設備等指標太差的學校,必須調降學費,不過,調降指標規定,也必須進一步規劃訂定。
另外,施行細則也開放大學副校長任用標準,讓各大學引進專業經理人制度。
陳德華指出,現行大學副校長,必須由學校教授兼任,施行細則上路後,大學將可採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擔任副校長,未來大學校長可以聘用校外公關或經營管理人才,協助處理校外關係或募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