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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十四日電)國民教育法規定一般地區校長一任四年,並可連任一次,中縣議員張正興今天認為規定過於死板,對不用心辦學的校長根本沒有約束力量,要求縣政府對校長辦學辦不好就換人。
縣議會今天繼續進行第十六屆第一次定期會縣政總質詢,張正興質詢首先為縣府各局科室打分數。
他說,經過數月觀察,消防局、社會局的表現相當不錯,在民眾心目中的評價,應該都在水準之上,但部分學校校長辦學表現則令人不敢恭維,要求校長辦學不力就換人。
王銘煜認同張正興的看法,依照國民教育法規定,一般地區校長的任期是一任四年,偏遠地區一任三年,並可連任一次,但校長如有重大違規或不適任行為,可以不用按規定予以調動,張正興的建議,縣府可列入未來校長遴選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