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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罰新制 七月一日起分兩階段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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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二十三日電)交通部今天與內政部警政署開會後確認,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七十五條條文將分成今年七月一日和明年元旦兩階段實施,警政署並正面表列微罪不舉項目,以勸導代替處罰,但如果行為人不聽勸導,交通警察還是會開罰單。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七十五條修正條文多數仍依照既定時程於七月一日開始實施,但關於幼童未坐安全座椅、單獨留置幼童於車內、運動休閒器材行駛於道路、貨車未過地磅、在交通島上或車道散發廣告、放縱寵物奔跑影響交通、汽車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機車在夜間行車未開燈等新增或加重處罰的九條文,將延後半年實施。也就是上述九條文若現制已有罰則,則按照舊制處罰;現制無規定者,則只勸導不處罰。

七月一日起,未領用牌照行駛的汽車,如果屬於未經安全審驗合格者,一律沒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將比照危險駕車處罰,罰新台幣六千元至二萬四千元。

高速公路和快速道路的內車道皆定義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卻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將罰六千元至一萬兩千元。隧道內違規可連續處罰,不受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相隔六分鐘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的限制。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汽車轉彎時,以及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都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違反者罰一千兩百元至三千六百元。

另外,配合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原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依刑事法論處,不重複罰鍰。罰鍰不繳者七月一日起將不能以吊扣汽車牌照或駕照代替,但可申請分期繳納,不繳交通違規罰鍰或分期繳納卻逾期未繳,都將移送強制執行。

受終身吊銷駕照不得再考照者,新修正條文放寬在一定期間後符合條件者仍可重新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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