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豐原報導〕87歲的鄧季春被稱為台中縣豐原市的傳奇女子,也可能是台灣任職最久的調解委員,50年來經手上萬件調解案,18年前更被推舉為調委會主席至今;她最常說的就是:「人生起落無常,到頭來都是空手回去,何必計較?」
鄧季春印象最深的調解案,是民國50年間台東縣成功的某位婆婆,認為來自豐原地區的媳婦嫁妝太少,新婚之夜竟把媳婦鎖在牛欄內。
在那個男尊女卑的時代,鄧季春花了很長時間開導這位婆婆,媳婦賢能比嫁妝更重要,婆婆當時還不太接受上述意見,直到兒子當選民代,婆婆認為媳婦有「幫夫運」才開始疼惜。
「公道婆」一當50年,鄧季春說,民國40至60年代的民眾「人心善良但文明差」,人們個性耿直明辨是非,卻缺乏法律等現代文明觀念,當時女權開始抬頭,婦女投入職場有了收入,夫妻、婆媳爭執的調解案最多。
社會複雜化 憂心人冷漠
70年代至今,則以車禍賠償案最多;鄧季春說,如今大家也變得「人心複雜但文明高」,民眾深諳法律與各種門道,例如車禍賠償談不攏,懂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甚至寫黑函攻擊對方等,往好處想是民眾開始懂得維護自身權益,往壞處想則是人情淡薄如紙,只剩冷冰冰的法律,她擔心社會將愈來愈冷漠。
兼顧情理法 調解一把罩
豐原市長張?分說,鄧季春總是笑臉迎人,個性卻黑白分明,例如調解車禍案件時,富有的被害人向貧困肇事者獅子大開口,鄧季春不會偏袒被害人,也不會罔顧肇事者權益,而是笑容滿面地謀求雙方都可接受的條件。暱稱鄧季春為鄧媽媽的豐原市民徐玉姣更說,台中縣已經很難找到這種「模範長輩」了。
調解免花錢 等同法院判決
〔記者張瑞楨/豐原報導〕台中縣豐原市調解委員會主席鄧季春老太太高齡87歲,政府推行調解業務51年,她當調解委員也已50年,許多民眾都知道調解成立視同法院判決,卻不知道這項免費服務還有其他便利之處,例如告訴乃論刑事案件倘若調解成立,調解書即具執行效力,調解不成立則視同提出告訴。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可向各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的案件,包括妨害名譽、妨害信用或秘密、傷害、毀損、交通事故等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告訴,以及商業買賣或債務清償等糾紛;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爭議;婚姻與收養、繼承爭議等民事事件。當事人只要一方聲請調解,調委會即可受理,但刑事案件須經被害人同意才能受理,聲請人可「口述」提出聲請,由調委會派人製作筆錄。
如果雙方已進入民、刑事訴訟階段,甚至被告已起訴,只要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都可聲請調解,一審法院也可在雙方同意下將案件移付調委會,調解成立則視同撤銷告訴、自訴或起訴。
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聲請調解還有兩項好處,調解如成立,且成立條件是加害人須給被害人一定財物,如加害人事後未履行,調解書具執行名義,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扣押等程序。
若調解不成立,則視同被害人提出告訴,調委會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將案件移請檢察官偵查,被害人不需另提告訴。
新聞辭典/調委會 意在減少訴訟
早在國民黨政府播遷來台之前,大陸即訂定鄉鎮市調解條例,設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但政府遷移台灣後,又重新制定鄉鎮市調解條例,並於民國44年經總統公布施行。
熟悉地方制度的內政部官員指出,設立鄉鎮市調解委員的用意即在「減少訴訟」,因為國人傳統上地方仕紳、大老一言九鼎,有些不是很嚴重的紛爭,其實都可透過公正第三者調解、協商的手段,達成解決問題的目的。
官員舉例,地方村里長在民眾心目中也常享有很高的聲望,他們就經常出任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於地方耆老熟悉地方人情世故,常能在排難解紛中扮演重要角色,避免民眾動輒對簿公堂。
(記者黃忠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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