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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性新聞

白浪淘淘我不怕?台菲越界捕魚問題面面觀

【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行健馬尼拉特稿)即將下沈的夕陽使巴布淵海峽 (Babuyan Channel)平靜碧藍的海水閃耀著魚鱗般的光芒,原本蔚藍的天空也被染上幾許橙紅,菲律賓漁船正一艘艘地返航,晚霞籠罩下的聖文生港顯得忙碌,但空氣中倒也彌漫著一天辛苦後終得休憩的溫馨。

和俗稱螃蟹船的菲律賓漁船相比,兩艘停泊在聖文生碼頭的台灣漁船顯得格外龐大,台灣船長坐在船頭遙望著遠方,卻只能哼著熟悉的台語歌,前面就是台灣,然而坐困異鄉的自己,又待何時才能返家?

這裏是菲律賓呂宋島最頂端的卡加淵省聖安娜鎮的聖文生港,距馬尼拉六百多公里,扣留著兩艘台灣漁船:四月七日在卡加淵省東岸碧瑤點(Baguio pt.)附近海域被捕的吉志益號、四月二十日在伊莎貝拉省海域被攔截的昇漁豐號。

然而,目前被扣留在卡加淵省的台灣漁船還不只這兩艘,距聖安娜鎮以西約六十六公里的阿巴里港(Aparri) ,羈押著五月六日、五月八日卡加淵省海域被扣的新明財號漁船,滿豐祥號以及全結群號。

五艘台灣漁船載有至少十名台灣船員、及其他中國、菲律賓、以及印尼漁工,全數被控非法入境與非法捕魚等罪名。聖文生港的旁邊就是菲律賓海軍基地,吉志益號、昇漁豐號、以及新明財號由海軍就近監控,每艘漁船上都有至少一名荷槍實彈的軍人看守。阿巴里港雖然沒有海軍基地,卻是菲律賓水警卡加淵省分部的所在,因此也由水警人員登船看管。

菲律賓當局並沒有把漁民們囚進牢裏,而是留置在船上,這樣的作法一方面是為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卡加淵省地方政府經費拮据,沒有適當的地點可以拘留這些漁民。在中華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的交涉之下,漁船並沒有被抽光油料,基於人道考量,被捕之初船上的漁獲也沒有被全數沒收,讓被扣漁民可以有糧食渡日。船上食品、飲水及日常用品需要補給時,漁業局也容許台灣漁民在執法人員的陪同之下,到附近的市場添購。

雖然船上的菲方看守員偶爾會因喝醉酒而恐嚇對漁民施暴,但大部份時間,看守員是與台灣漁民們打牌,或以肢體動作聊天,雙方關係尚稱融洽,和其他國家如中國或越南的被捕漁民相比,台灣漁民受到的待遇相對寬鬆。

目前五起越境捕魚案件都已進入司法程序,主導處理程序的是菲律賓漁業暨水產資源局,依照標準作業,漁業局會把案件提交所謂的地區非法入境委員會(RCIE)處理。後者是由司法部、國防部、內政部、漁業局、移民局、水警、海上巡防隊、海關、國家情報協調署等機構的代表組成,接到投訴之後,各機構代表將案件呈報中央處理。在這樣的機制之下,台灣漁民希望私了的困難度大增。

漁業局人員私下建議,結束官司最快的方法就是承認非法入境與非法捕魚,再透過律師爭取向漁業局繳交最低行政罰款,如此漁業局可考慮向檢察官撤回刑事控告,否則相關司法程序一般至少都要拖一年以上。

對於未涉及走私或販毒等行為的單純越界捕魚案,菲律賓當局一般是以「移民法」及「漁業法」處置;「移民法」在當事人認罪、簽署「自願離境書」、繳納罰款後結案,「漁業法」涉及認罪、沒收犯罪工具、刑期及高額罰款等罪責。因此,只要漁民認罪、接受懲罰,即可早日返鄉。

然而,根據一九九八年菲律賓共和國漁業法第八十七條,外籍漁船只要進入菲國海域,即視同從事捕魚活動而論,違法者將被科處十萬美元罰金,並沒收漁獲、捕魚器材及漁船;此外,漁業局還要徵收最低五萬美元、最高二十萬美元的行政罰鍰。

以最低五萬美元的罰金起跳,折合新台幣一百五十多萬元,再加上造價動輒新台幣上千萬元的漁船須被沒收,漁民被菲國當局逮捕所付出的代價高昂。漁民出海為的就是討生活,有時為了追捕一條黑鮪魚,每天只睡四小時,萬一不幸被菲國當局逮捕,所有心血付諸東流不說,還可能面臨破產的命運。

不甘或無力接受菲律賓當局的高額罰款,特別是漁船的沒收,正是造成漁民人船被長期扣留的癥結所在。

被捕台灣漁民埋怨菲律賓當局緝捕外國漁船蠻橫無理,在台菲重疊經濟海域上抓人,還有漁民投訴說,如果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的兩百浬專屬經濟海域標準計算,菲律賓的專屬經濟海域可以劃到台中一帶,這樣的話,台灣南部漁民一出海就等著菲律賓船來抓就好,並因此責怪台灣政府護漁不力。

事實上,根據菲律賓漁業局的海洋疆界圖,除了菲國東西兩面確實將專屬經濟海域劃足兩百浬之外,南北兩端都很克制地劃在與鄰國交界海域的中線,巡邏艇出海一趟油料所費不貲,菲律賓海岸巡防能力有限,沒有想過要在重疊經濟海域上緝捕外國漁船,至於部份漁民是在台灣海域內被菲律賓執法船隻扣留的說法,經查詢更是無稽之談。

公元二零零零年迄今,台灣漁船撈過界被捕至少有二十例,資料顯示,除了昇漁豐號之外,其餘都是在菲律賓海岸線二十浬以內的菲國「內水」,即使是昇漁豐號,也是在距岸邊一百三十四浬處被捕,而不是在所謂的重疊經濟海域。台灣漁船上有著先進的定位系統,因此菲律賓當局難以接受台灣漁船的「誤闖」說法。

據了解,台灣漁船通常是在菲律賓最北端的巴丹省離島接應菲律賓漁工上船,因此,一旦被當局逮捕,菲律賓漁工也因無海上工作證照而被扣押。

菲律賓漁業局卡加淵省分局法律事務首長謝巴斯巔就表示,他個人對於台灣漁民的處境頗為同情,然而身為執法人員,一切還是得依法行事,他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量給予漁民方便,如放寬對漁民行動自由的限制。

對於台灣漁船頻頻越界捕魚,首當其衝的巴丹省民眾普遍感到憤慨與無奈。巴丹省與南台灣隔海相望,距離甚近。一名當地居民說,台灣漁船幾乎是天天偷跑到巴丹省海域盜魚,每當夜幕低垂之際,就是台灣漁船開始作業的時候。夜裏,他指著離岸數百公尺一道若隱若現的漁火向記者說,那就是正在盜取菲律賓海洋資源的台灣漁船。

菲律賓漁民多以螃蟹船為捕魚工具。螃蟹船規模不到一噸,因為船小不穩,兩旁加裝竹製或木製平衡桿,遠遠看去外形像隻螃蟹,故稱螃蟹船。巴丹省海域風浪頗大,螃蟹船無法離岸太遠捕魚,加上簡陋的螃蟹船沒有探測儀器,漁民憑經驗撒網捕魚,一趟出海的收穫在市場上只能賣到一、兩百披索 (新台幣六十元至一百二十元左右),漁穫本已有限,如今又面臨台灣漁船的競爭,經濟價值高的魚類被撈捕一空,心中的憤慨可以想見。

為顯示打擊盜魚的決心,巴丹省政府特別在省會巴斯科市設置了一間拘留所,用以監禁外國漁民,然而菲律賓中央政府海岸巡防能力薄弱,而地方水警與漁民組成的海上守望隊,也只是徵用漁民的螃蟹船出巡,根本追不上性能優越的台灣漁船,導致拘留所形同虛設,淪為堆放雜物的倉庫,對於政府護「魚」不力,地方官員與漁民也感到相當無奈。

台灣近海漁業資源近年來因大量捕撈而枯竭,漁民迫於生計冒險越界捕魚,成天擔驚受怕,而菲律賓漁民又對越界的台灣漁民恨得牙癢癢,有沒有互蒙其利的辦法,解決漁船越界捕魚事件?就目前菲律賓的法規而言,答案恐怕要令人失望。

菲律賓一九八六年憲法規定,菲國資源僅限菲國人使用及開發,雖然如此,在一九九八年菲律賓共和國漁業法公佈實施之前,菲律賓部份沿海地方政府及政治人物,還是有與台灣業者簽訂漁船合作契約的事實,在一定條件下默許台灣漁船在其海域內作業,也因此老一輩的台灣船長,迄今還一直把菲律賓「山腳邊」–也就是呂宋島東北側謝拉‧馬德烈山脈旁的沿海兩省:卡加淵、和伊莎貝拉的海域,視為傳統漁場。

然而,物換星移,自從羅慕斯總統簽署一九九八年菲律賓共和國漁業法之後,菲國的海洋資源回歸至僅得由菲人獨享的狀態,在這樣的規定之下,外國漁船難有進入菲律賓海域捕魚的空間,包括鄰近的中國、越南、甚至印尼亦然,事實上這些國家也不時有傳出漁民被菲律賓當局拘捕的消息,即使是馬尼拉極欲拉攏的中國,其越境捕魚的漁民也難逃被關上三年兩載、罰款扣船的命運。

在現今法令背景之下,巴丹省地方官員建議,台菲兩國可以建立魚穫交易合作關係,允許台灣漁船定期抵岸收購菲律賓漁船的魚穫;菲律賓卡加淵省漁業局官員也表示,台菲可以考慮用合資模式進行捕魚合作。

但是,一名台灣漁民表示,就收購菲律賓魚穫的構想而言,菲律賓漁船十分原始,捕不到台灣想買的魚類;就菲外合資事業來說,法令規定菲人必須持股六成以上,如此一來台方利益將受到限制,事實上,以多數菲律賓漁民的財力,實在難以提出百分之六十的資金,導致有意以合資模式進入菲律賓海域的台灣漁民,只是找了幾名菲律賓人頭當股東,還是得負擔全部的資本,成為實際上是百分之百「台」資的「合」資企業,沒有合法保障。

菲律賓漁業局資料顯示,漁業佔整體農產量的百分之二十四,漁業產值佔國民產毛額的百分之四點一,而且至少有二百二十萬人口直接或間接依賴漁業維生。馬尼拉當局估計因外國漁船盜魚而使國家蒙受每年一百億披索損失 (新台幣六十二億元),因此菲律賓近年來開始重視海洋資源的捍衛。漁業局從二零零三年開始先後自澳洲、西班牙、南韓購入三十餘艘的高速巡邏艇,再加上海軍、海巡隊船艦的支援,相較於一、二十年前,菲律賓海岸巡防的實力已大為增強。

台菲無法進行漁業合作是菲律賓憲法約束的問題,目前菲律賓總統府馬拉坎南宮正大力推動修憲,希望能將現行政體自總統制改為內閣制,而憲法中限制外國人開發菲國天然資源的部份,能否一併修正,有待各方面共同努力,以求雙贏。此外,台菲兩國去年九月簽署農漁業合作備忘錄,近日即將召開第一次工作會議,雙方也會就如何迅速處理越界捕魚事件提出討論,作為解決問題的短期辦法。

即使國內政府與駐外單位一再呼籲漁民尊重他國法律,但是台灣沿海漁業資源已近枯竭,因此可以預見,國內漁民為了生計,還是會勇敢地到鄰國海域冒險。或許,誠如漁民所言,由政府復育台灣沿海漁業資源,或是提出配套輔導漁民轉業,才是解決台菲漁業問題的長期處方,使我國漁民不再受到身心煎熬、傾家蕩產的恐懼與苦痛。

圖為被扣留在聖文生碼頭的台灣漁船吉志益號、昇漁豐號,以及一艘正在卸貨的菲律賓螃蟹船。螃蟹船兩旁裝有平衡支架,是設備簡陋的傳統漁船,出海一趟的收穫只能賣新台幣六十元至一百二十元。//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