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綜所稅每人的免稅額是七萬四千元,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更高達十一萬一千元,多申報一名扶養親屬,就可以多一個免稅額,但有些民眾會搞不清楚哪些親屬可以列報扶養,也有少數民眾為了少繳一點稅,而虛報扶養親屬,結果不僅被補稅,還被處以罰款。
台北市國稅局說明,納稅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只要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就可以列報扶養親屬。
納稅人也可申報扶養子女或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姊妹,子女或兄弟姊妹只要未滿二十歲,即可列報扶養親屬,子女及兄弟姊妹若年滿二十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也可列報扶養親屬。
台北市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所謂的「在學」,是以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而正式學籍者是指經大專院校公開招生錄取,入學修讀授與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之課程者。
除了直系尊親屬、子女及兄弟姊妹之外,納稅人也可以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但必須符合民法規定,即要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而且必須是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者,並且確實受納稅人扶養。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申報的受扶養親屬,若於年度中死亡、出生,或於年度中滿二十歲或自學校畢業,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但仍然可以全年的免稅額計算。
台北市國稅局也提醒納稅人,如果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報稅時也必須將受扶養親屬的各項所得合併申報繳稅。
〈報稅Q&A〉雙親無謀生能力 即可列報扶養
台中王小姐問:父母其中一人未滿六十歲,且有少許的薪資所得,可將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嗎?還是父母需要自行申報個人綜所稅?
中區國稅局答:父母屬於直系尊親屬,即使未滿六十歲或有少許所得,但只要可以證明父母「無謀生能力」,即可列報扶養親屬。
所謂無謀生能力,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三、當年度所得額(扣除免稅所得 )未超過免稅額者;四、經村里長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記者鄭琪芳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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