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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刑法罰金單位銀元改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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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案」,明定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所編定的罰金貨幣單位,不再以銀元改以新台幣計,且為反映當前台灣經濟水準,一併通過調高罰金比例的規範。

新修正的刑法在去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定今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經修正後明定,罰金貨幣單位已由銀元改為新台幣,如此現行刑法分則所定罰金貨幣單位,也須修改。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案」,增訂條文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實施後,刑法分則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此外,考量現行刑法在一九三五年編定,有關罰金規範,數額無法反映當前台灣經濟水準,施行法也增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條文定有罰金者,就其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但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至去年一月七日,這期間所通過修正或新增條文,應就其所定金額提高三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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