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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安聯違反保險法 金管會罰9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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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統一安聯人壽在民國94年底前銷售「統一安聯人壽卓越變額萬能壽險」、「統一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及「統一安聯人壽ICBC歡喜變額萬能壽險」3項商品時,變更原保單條款效力卻未送審查,違反保險法規定,共處以新台幣9百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統一安聯人壽銷售的「統一安聯人壽卓越變額萬能壽險」、「統一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及「統一安聯人壽ICBC歡喜變額萬能壽險」3項商品時,以保息帳戶作為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主軸,其所使用由要保人個別填具並簽名同意的保息帳戶「批註書」,增列原保單條款所沒有的保息帳戶年期、保證利率及年年領回等限制。

金管會表示,「批註書」性質形同批註條款,已變更原保單條款效力,統一安聯人壽未依保險商品銷售程序作業準則第10條或第12條規定先將上述商品報金管會審查通過,即以加批「批註書」方式出單銷售,已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也未依規定方式計算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

金管會表示,由於統一安聯人壽違規情節重大,以每一項商品視為一個違規行為,每一行為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處以罰鍰上限各3百萬元,合計處罰鍰9百萬元,並請統一安聯人壽自行議處包括決策主管、法令遵循主管、核保、精算人員在內相關失職人員。

金管會補充,統一安聯人壽上述三項產品已售出361億元,且已停售,另外,統一安聯需再增提12億元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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