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8日訊】日前,中國全國律師協會向全國各級律師協會及律師事務所印發了《關於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引起業界廣泛關注和議論。
《意見》要求:律師承辦群體性案件應由律師事務所至少三名以上合夥人集體討論決定,律師事務所應及時向所屬律師協會報告備案;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應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與指導。《意見》從律師承接群體性案件的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都提出了規範性的指導意見。
問題出來了,什麼是群體案件?征地拆遷中的集團訴訟案件固然屬於群體性案件,那麼三個人、五個人、八個人的案件算不算呢?如嚴格根據三人成眾的標準來衡量,當然也得算群體案件。如果一位律師代理當事人控告中共官員的貪腐行為,由於今日官員之貪腐具有窩案群發的特點,大概此類案件也得歸入群體性案件了。諸如此類案件,如果都要由合夥人(未言及合作人)開會討論決定,其結果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群體性案件利益誘惑巨大,而執業風險較小,律師事務所可能會接受委託;如果群體性案件利益誘惑較小,而風險較大,即使具有重大的社會公益價值,律師事務所也不會接受委託;如果利益巨大,風險也巨大,或是利益小風險也小的群體性案件,律師事務所當然不會承接。如此看來,根據一般的概率來推斷,律師事務所大體是會拒絕接受群體性案件當事人的委託的。那麼這樣做的後果是什麼呢?那就是中國今日大量的涉及個人切身利益,又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群體性案件的當事人的被侵害的民事政治權利,都不可能得到律師的法律救濟。律師事務所原本半開半掩的法律之門,在對法律抱著最後一線希望的受迫害受損害的弱勢群體面前徹底關閉了。而這正是執政當局求之不得的。沒有律師參與的群體性案件,政府及強勢的當事人一方,自以為對付起來可以得心應手,就可以任意胡為了。
根據《意見》的精神,律師如承接群體性的案件,也得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然而問題是:司法官員們難道比執業律師還會辦案?尤其是對群體性案件,難道比執業律師更擅長?據我的經驗觀察,司法行政人員的知識水準、法律素養,普遍的低於普通的律師。讓學生指導教授,讓外行指導內行,不出笑話才怪。但是在中國這塊惡土上,這確實又是見怪不怪的普遍的社會現象。
自暴秦統一至今,老大中國兩千餘年來皆行秦制,而秦制最大的特點是帝王專制,嚴刑苛法。為了減少其統治成本,歷朝歷代的嬴政、毛澤東們都竭力的訓導人民以吏為師。翻成今天的話語就是「以黨為師」,「以黨員幹部為師」。黨員幹部如成克傑,胡長清,王守業(前中共海軍副司令員)不管有多麼嚴重的貪賄行為,不管包養了多少情婦,嫖了多少女人,在未翻把之前都在人前吆五喝六、神氣活現的當老師。當今道德嚴重墮落,不學有術的幾百萬中共幹部,在社會庸眾簇擁下,要風得風,要雨得雨,實在是中國令人歎為觀止的一道奇特的人文景觀。
如今這年頭,有人要想當爺可以理解,但有人能當爺卻爭著當承歡膝下的孫子,委實難以理解。全國律師協會袞袞諸公不要以為,我將你們輕描淡寫的歸入社會庸眾是玷辱了你們聲名。說你們是社會庸眾其實是抬舉了你們。實際上,你們恰如阮步兵所言,乃是褲縫中的虱子,靠主人的體熱為命。一旦一不留神,惹得主人奇癢難耐,就會在主人的灰指甲下斷送了卿卿小命。全國律師協會的大人先生們聽到這兒,肯定要發指眥裂了。但抗議歸抗議,我還必須要說,朱久虎律師代理陝北油氣田案件被強加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你們做了些什麼?高智晟律師事務所被非法停業整頓,你們及你們的維權委員會又做了些什麼?作為一個所謂行業獨立管理的律師自主性的組織,你們喉管可曾發過獨立的聲音?
你們偶爾鳴叫一兩聲,難道會遭到張志新般被竹籤穿舌消音的對待嗎?你們但願吸附在行將死滅的軀體上靠餘熱為生,老老實實做褌中之虱,不願也不可能鶴鳴久皋,聲聞於天。虱子就是虱子的命。
告別秦制,以制度化的方式終結以吏為師的政治傳統,是未來民主中國社會政治生活中的當然之義。而現在,講真相的生命衝動要求我們拉下大官小吏的褲子,還原其屌樣於世人。@
轉自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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