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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會通過就服法修正案 嚴禁年齡歧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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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十七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增列限制「出生地」、「年齡」為禁止就業歧視的事由;外籍看護工逃跑後,一年內找不回來、又聘不到適合的本國看護工,雇主就可申請遞補,遞補時限至原申請期限屆滿為止。

行政院會上午討論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提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案在性別、種族等禁止就業歧視的項目中,增列禁止年齡、出生地等歧視規定。也就是說,未來雇主在徵才時,將不能再有年齡限制,以排除中高齡的就業障礙,避免因產業提前退休潮而產生社會問題及人力資源浪費。

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看護工來台時限為三年,就算申請延期居留,最長時限也僅六年,不少外籍看護工因此常在來台五年多後逃離雇主,再以非法打工方式留在台灣。

修正案規定,外籍看護工必須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離開台灣(出國)或死亡,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若外國人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的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一年仍未查獲,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可以遞補,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剩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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