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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車禍發生 仍離去 駕駛人 構成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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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昨公布一則重要判決意旨,民眾發生交通事故,雖非肇事者,但若未等待警方處理號即自行離開,將負起肇事逃逸責任。

黃姓機車騎士不明原因突然滑倒,撞及王慶和駕駛的公車右側,倒地後送醫不治,當時王某認為自己未撞人而自行離去,最高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雖未撞人,但他明知有車禍發生,卻仍離去,已構成肇事逃逸罪,昨判王某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王某另遭控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因現場勘察黃某、機車倒地方向,以及機車痕等,法院認定應是黃某不知何故突然去撞公車,此部分仍判王某無罪確定。

本案發生於90年 3月19日上午,高雄市公車駕駛王慶和駕駛60路公車行經高雄縣長庚醫院站後,駛入外側快車道,慢車道的黃姓機車騎士突然向左方滑倒,頭撞公車車身右側,安全帽脫落。

黃某摔倒,雙手抱頭翻滾,臉部朝下,流血不止,當時王慶和已知發生車禍,雖將公車停下,卻未向前查看,適逢吳某開著小貨車路過該地,下車質問王某為何不救人,王某卻回答不必看了,將公車再移往前方的路旁空地。

吳某好心報警後,告知王某,有事須先行離去,但王某也未等警員、救護車前來就離開現場,黃姓騎士終因為頭部重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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