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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鎮長顏水滄因預備賄選 一審判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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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十六日電)台中縣清水鎮長顏水滄去年底在三合一競選期間,被台中檢方查獲預備向選民賄選,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今天依預備賄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宣告褫奪公權三年,而鎮民代表會主席吳勝隆則被判刑四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地檢署去年十一月間搜索顏水滄選舉樁腳李有福、周武龍等人住處,查獲顏水滄準備賄選的資金與相關物證,隨後依賄選罪嫌將顏水滄等六人提起公訴,並對顏水滄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四年。

全案審理期間,顏水滄向法官否認有預備行賄的犯行,辯稱並未交付金錢及指使他人賄選,對於他人的助選也無約束能力。

不過另一被告、前縣議員李有福則供稱,他們是受顏水滄請託,才邀集其他被告一起籌劃賄選事宜,資金也是來自顏水滄託人轉交,其他參與當時賄選會議的被告也坦承有準備為顏水滄買票的事實。

承審法官採信相關證詞,認定顏水滄說法只是卸責之詞,但認定顏水滄還未實行賄選,所以只依預備賄選罪判刑六個月,可易科罰金,另褫奪公權三年。

列為同案被告的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吳勝隆,雖然辯稱沒有為顏水滄助選,只承認參加李有福邀集的會議,但其他證人指稱看見他拿走預備賄選的款項,法官因而認定他參與這項預備賄選行動,將他判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兩年。

至於其他四名同案被告則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或三個月,並褫奪公權一年或兩年,都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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