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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總統府:主管加給有歷史因素 絕非溢領

【大紀元5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素蓉台北十五日電)報載總統府官員溢領津貼一事,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今天澄清指出,總統府一級主管支領主管加給有其歷史因素及機關特性考量在內,絕非「溢領」;審計部每年年度決算審訂書,未提出問題;審計部兩度進行年度財務稽查,也從未列入檢查報告中應行改進事項。

報載府方官員溢領新台幣近千萬元加給,總統府公共事務室發表書面聲明稿,做出上述澄清。

府方表示,總統府是總統行使憲法職權的幕僚機關,為全國政務中樞,各單位主管職責至為繁重,各單位主管皆各有其印信或關防,具有準機關地位,可以單獨對外行文,凡此皆不同於院級或部會機關單位主管。

因此,公共事務室指出,府方單位主管職務加給,遠溯自一九六七年起,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即與原光復會副秘書長、國史館副館長等支領同一等級(最高第一級,適用於部會副首長)標準。

府方進一步指出,一九七七年六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配合軍公教人員調整待遇,訂定「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因將總統府局長、人事處長、會計長等主管加給,分別適用或比照第十四或第十三職等表訂標準。

府方表示,這與原規定最高等級不符,且較之前述相關職務及總統府侍衛長,顯有失衡,實不合理允當。經接洽,並獲人事行政局同意,回復原最高等級支給,並與審計部協調,獲同意。

公共事務室表示,依據上述協調共識,總統府人事處經簽報總統府秘書長核可後,函請人事行政局查照,並副知審計部,總統府第一局局長、機要室主任、人事處長、會計長主管加給自一九七七年七月起一律比照部會副首長標準,以符原規定。

因此,公共事務室強調,府方單位主管支領部會副首長主管加給,益獲確認,往後近三十年,一律循此既定標準支給,從未有任何質疑。審計部每年年度決算審訂書,也無就此提出問題。  

公共事務室進一步指出,二00五年行政院核訂主管加給支領標準前,府方主管加給均依規定辦理,絕無溢領或違規之處,更無報載所謂溢領千萬元。

府方強調,審計部二00三年、二00六年兩度至府從事年度財務稽查,並未列入檢查報告中應行改進事項。    因此,公共事務室強調,媒體報導應作更週延查證,本案有歷史因素,不應逕作溢領解讀。總統府也刻正與相關單位瞭解、協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