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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
【大紀元5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五日電)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日前查獲一營業人逃漏銷售貨物所得400多萬元,雖營業人事後補報,但因被檢舉在先,無法適用免罰,共被加罰逾80萬元。
國稅局指出,轄區的這個營業人銷售貨物400多萬元,卻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被人檢舉短繳營業稅20多萬元,雖於事後補開統一發票,但因是先被人檢舉,且國稅局查證屬實,還是被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約60多萬元。
雖然營業人不服,主張檢舉日未必等同查獲日,營業人已補報補繳稅款,遲開統一發票也沒有處罰的規定等,認為應予免罰。但經復查後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也都被駁回,最後提起上訴,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國稅局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是營業人雖補開立統一發票,但是於被檢舉日後才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不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且依買賣合約書,付款方式是訂約時一次付清,且訂約時買受人已簽發全部付款支票給營業人,既然於訂約日時已收受貨款,就應於收受貨款當天開立統一發票。
法院認為,實際發貨的日期為何,與營業人未依限開立統一發票的違章行為無關。況且,營業人更難以買受人不願負擔5%營業稅,免除未依限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的違章責任,導致這名營業人最後還是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