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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二日電)四歲高姓幼童因在家門前遭機車撞倒,送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急救後,因醫師醫療疏失,隔天再送台大醫院治療不治死亡,二審認定,醫師確實有疏失,判醫師和萬芳醫院應連帶賠償高姓夫婦共新台幣一百四十八萬餘元,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賠判決,全案定讞。
高姓夫婦主張,高姓幼童自幼罹有紫斑症,一九九八年十月間因在家門前被機車撞倒,送萬芳醫院急救,急診室謝姓醫師被告知高姓幼童病史後,卻未注意立即為高姓幼童抽血作血小板檢查,因此未發現高姓幼童枕骨骨折,讓高姓幼童出院,隔天高姓幼童發生嘔吐、昏睡與四肢抽慉現象,送台大醫院緊急治療後不治死亡。
謝姓醫師則主張,高姓幼童就診期間,已告知高姓夫婦X光檢驗結果雖無顱骨骨折,但不能因此斷定腦部沒有出血,且說明應採電腦斷層檢查的時機,並不止一次主動要求高姓幼童留院觀察,但高姓夫婦仍決定返家觀察,他所為已盡醫療和告知義務,並沒有醫療疏失,和高姓幼童的死亡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台灣高等法院去年九月間二審認定,依高姓幼童的病情,若能在病情惡化時即時施行手術和相關治療,仍有存活的可能性,但因謝姓醫師醫療疏失,導致延誤治療時機,謝姓醫師的過失與高姓幼童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判謝姓醫師和醫院連帶賠償高姓夫婦共一百四十八萬餘元,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