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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大橋斷 3人獲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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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89年8月下旬,高屏大橋斷裂,導致16部車輛掉落,58人受輕重傷,最高法院昨天判決公路總局第三區養工處須對開車經過進而墜橋、且受有胸椎骨折等傷害的曾姓駕駛,賠償 379萬多元,另同車乘客、為曾某銀行同事的林女,則可獲國賠313萬多元確定。

當時與曾某、林女同車的尚有賴女、姜某,而姜某僅受擦傷,賴女則受有腰椎爆裂、胸椎骨折、脾、肝臟破裂等傷害,甚至脾臟不得不割除,也由於脊髓損傷無法復元,下半身進而殘廢。

對於賴女,最高法院早於93年11月18日,判決公路總局第三區養工處國賠575萬多元;該處對同車的曾、林與賴女等3人,總計須國賠1268萬多元。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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