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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辯護詞

【大紀元5月11日訊】

審判長,合議庭:

根據法律規定,山東華冠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元龍先生的委託,指派我擔任李元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的一審辯護人。現根據本案事實以及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 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足以認定李元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1、關於李案,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是:2005年5月-8月,李元龍署名夜狼或「yehaolang「,通過電子郵箱 OmegaCepearee@hotmail.com以發電子郵件等方式,在新世紀網站,博訊網站、清心論壇網站、大紀元網站、議報網站、人民報網站、看中國網站等境外網站上,發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國國籍》、《生的平凡,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八十歲老母去世還要繼續開會的書記》、《從百歲老朽入黨說開去》等四篇文章,捏造、歪曲、誇大有關事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2、辯析

本律師認為,認定李元龍撰寫了上述四篇文章這一基本事實是成立的,但是,認定這些文章捏造、歪曲、誇大了有關事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則有失公允,指控缺乏事實基礎和邏輯論證。

其一、關於捏造、歪曲、誇大有關事實

根據卷宗材料以及國安處的起訴意見書,當指李元龍在文章中提到的我黨當政期間導致8000萬人死亡和「六四」鎮壓坦克殺人等問題。

首先,關於這兩個重大歷史事件的這種說法在網上流傳已久,並非是李元龍自己憑空捏造;其次,國安處在給檢察機關的補充偵查材料裡也明確說,關於這兩件事的真實情況他們也無法查證。既然如此,那麼,沒有真實、客觀的材料作比照,我們又如何認定李元龍的說法就是捏造、歪曲、誇大?我們最多只能說他的說法系道聽途說、不足為據。因此,起訴書的這種指控在邏輯上是不能成立的。

其二、關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李元龍的四篇文章裡面沒有任何文字提到國家政權、更不用說攻擊國家政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文章只是對我黨的某些領導幹部(還是中低級幹部)不近人情的表現(老母死亡為了開會不奔喪)提出批評,對我黨歷史上宣傳「政治童工」劉胡蘭為意識形態爭端而犧牲提出批評、對我黨某些地方機關吸收一百歲的老人入黨這種做秀之舉提出批評,以及仰慕美國政治制度、希望在思想上加入美國國籍等。這些批評的對象都有具體所指,即一些具體的人和具體的現象。

本律師認為,這些文章的主題並無大錯,老母去世為了開會不奔喪的做法,很難說是出自真心忠於黨的事業,恐怕更多的還是為了自己陞遷,這種不近情理的做法其實是對黨的形象的一種抹黑。

少年入黨、少年為黨犧牲也早已不被我黨所提倡,而且也違背了普適的價值理念。

吸收一百歲老人入黨從我黨的宗旨看也是違背黨章的做法,只會讓社會對宣傳入黨的真實動機產生誤解。

至於在思想上加入美國國籍,則純粹是思想認識問題。很多優秀的中華兒女比如楊振寧、李政道博士不僅在思想上、而且在實際上都加入了美國國籍,這又有甚麼問題呢。

本律師還認為,李元龍文章的問題主要是借題發揮,以點帶面、以偏概全的批評作為憲法規定的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作為黨報的一個新聞工作者,這是很不應該的。但是,這種錯誤是思想上的錯誤,而不是法律上的錯誤,更不是罪過。起訴書把對黨的批評認定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於把黨當成了國家政權本身,把批評等同於「煽動顛覆」,這在事實上不成立,在邏輯上也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的。

其三、關於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我國目前正處於歷史的轉型時期,對甚麼是社會主義、走甚麼樣的社會主義道路有一個探索、認識、發展的過程,由蘇俄傳進來的、一成不變的、殭死的關於社會主義制度的概念正在被拋棄。根據鄧小平同志的觀點,貧窮不是社會主義,主要是資本主義經濟模式的市場經濟也可以成為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

即使在政治和法律層面,我們也引進了人權的概念、自由、民主的概念、法治的概念這些原本都是資本主義國家專利的價值理念。我們的國家也正在從文革時期的領導人個人極權走向集體領導、黨內民主,社會民主化也在基層農村得到落實。從這個角度講,所謂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云云,這種高度意識形態化的語言早已喪失了具體的指向,變成了一頂空乏的帽子。

即使從最嚴格、最原教旨主義的社會主義理念來衡量,起訴書的指控也不成立。

因為,(我必須著重指出),李元龍的文章根本沒有涉及到社會主義制度,更談不上推翻這個制度。談到制度層面的話題,他只在《在思想上加入美國國籍》表露過自己的思想,他最多隻是仰慕美國的自由民主制度,渴望在中國實現自由民主,這與要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之間還存在著巨大的邏輯鴻溝。正如羨慕人家的太太漂亮、年青並不意味著要回家殺掉自己的黃臉婆一樣。起訴書的聯想能力未免太強大了。

二、 起訴書指控李元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不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其一、李元龍主觀上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

本律師會見李元龍時,李談到他寫這些文章的原因,主要有三點:1)、目前中國社會大量存在的社會不公、貪污腐敗等現實讓他對我黨產生不滿;2)、長期擔任記者礙於必須遵守新聞紀律、不能表達自己真實想法使他產生壓抑,渴望寫一些表達自己真實感受的東西;3)受海外媒體以及國內自由派知識份子的影響。

本律師認為,李元龍的這種說法是真實可信的,因為可以與客觀的情況以及李的文章內容相印證。

其二、證據體系證明不了李元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李元龍的言論只是一種比較尖刻、激烈的批評,應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是公民依據《憲法》及有關的國際公約享有的民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根據2004年3月14日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了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這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對於保障公民包括言論自由權在內的各項人權的正式莊嚴宣告。在今天,言論自由權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普遍承認和保護的,是一種普適性基本人權: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2、李元龍的文章並沒有對國家安全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不應認定為構成犯罪。

雖然言論自由權在一般情況下不容侵犯和剝奪,然而如果言論直接危害了國家安全,則可以受到禁止,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理基礎。但是認定某種言論是否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則應受到嚴格的限制,否則就很可能侵犯基本人權。

如何判定公民的言論是否危害了國家安全呢?辯護人認為可以參照國際上得到公認的《有關國家安全、表達及獲取信息的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該《原則》第六條規定:「只有當一個政府可以證明以下事實存在,言論才可能以危害國家安全受到懲罰:

1)、該言論是有意煽動即刻的暴力行為;

2)、該言論有可能會引起這樣的暴力行為;

3)、在該言論與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現之間有著直接且即刻的聯繫」。

這一原則被概括為「現實而緊迫的威脅」原則,即只有當言論對國家安全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時,才能構成犯罪。本案中,李元龍的文章中並沒有任何煽動即刻的暴力行為的言論,客觀上也不可能引起這樣的暴力行為,對於國家安全顯然不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因此並沒有超越言論自由的範疇,不應被認定為構成犯罪。

3、李元龍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1)、李元龍的行為根本不可能產生社會危害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任何一種行為,構成犯罪都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為人的煽動行為可能導致他人去顛覆國家政權,從而危害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穩固。反之,如果行為人的煽動行為根本不可能導致他人去顛覆國家政權,也不會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穩固造成危害,則當然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4篇文章都是李元龍在境外網站上發表的,在國內網站上根本看不到,如果有影響的話,其影響也僅限於境外。

4、起訴書認定李元龍的行為危害了國家安全,沒有證據支持。

起訴書僅僅是簡單地認定李元龍發表文章的行為危害了國家安全,卻沒有說明4篇文章如何危害了國家安全,危害了國家哪方面的安全,哪一級政府的安全,也沒有列舉出國家安全已經因李元龍發的4篇文章而受到危害的證據,因此,這種說法缺乏證據支持,不能使人信服。

三、對李元龍定罪量刑將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

(一)、對李元龍定罪將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危害國家利益

1、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絡局副局長劉正榮二月十四日在北京對中外記者說:「到目前為止,中國沒有任何人僅僅因在互聯網發表言論而被捕。」

劉正榮副局長的這個講話雖然不符合事實,但是從司法政策等價值層面解讀,是不是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國家根本上反對因言治罪?或者說以言治罪損害國家形象?檢察院起訴、貴院審判李元龍,是不是違背了國家的司法政策?

2、國際筆會、記者無國界和保護記者委員會已經針對李元龍的案子提出抗議(見附件),據本律師得到的消息,在胡錦濤主席訪美期間,這三個組織以及美國之音、BBC、路透社、美聯社等超過20多家媒體將就李元龍因言論被起訴一事向胡主席提問。假如記者拿出劉正榮副局長的講話和李元龍的起訴書,問胡主席中國政府何以言行不一,勢必給胡主席造成巨大的被動,對國家形象造成巨大損害。

(二)、對李元龍定罪量刑將無法面對畢節地區的廣大弱勢群體

李元龍是個有很強的社會責任感、有愛心、有良知的新聞工作者,是國家的建設者和支持者,具有很高的社會聲望和社會影響。

李元龍在從事新聞工作的過程中,為社會做了大量的有益的事。他關注身邊的百姓,關注社會生活中的弱勢群體,尤其是關注本地區大、中、小貧困生的學習和生活問題,並儘自己之所能,為他們呼籲,給他們幫助。很多貧困生因他的報導而引起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關注,並因此得到幫助順利完成學業。其中陳歡、陳樂兩兄弟上上考上北京化工學院和北方交大,但因父親早年去世、母親打零工無力供養讀書,李元龍在畢節日報發表《孿生兄弟雙雙考取大學,辛勤母親憂慮萬元學費》、在《貴州都市報》發表《孿生歡樂兄弟金榜雙題名,萬元學費愁煞老母親〉的報導,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貴州都市報〉、〈畢節日報〉的員工、貴州四一絲醫院的員工、畢節捲煙廠的職工、畢節地區水泥廠的職工、以及水城、貴節、貴陽等地的廣大市民和私營企業的老闆、員工紛紛解囊相助,為兄弟倆捐款4萬餘元,解了燃眉之急。(以上內容見陳歡、陳樂母親張女士的證詞)。

據不完全統計,受到李元龍幫助的還有徐曉穎同學(2000年考取南昌航空航天學院電子工程系)、周尚新同學(2001年考取北京體育學院)、羅雲武同學(2000年考取湖北省經濟學院)、孫華同學(考取華中科技大學)、聶開基同學(2002年考取北京大學,畢節市理科狀元)等貧困大學生,這些學生和他們的家長紛紛表示,沒有李元龍的幫助,他們無法圓大學之夢,他們的人生將是另一種前途。

李元龍不僅用自己的筆幫助這些大學生,還身體力行幫助其他更加弱小的貧困中小學生,2001年李元龍從敬老院收養了一對老夫婦無力撫養的14歲女孩熊春黎,至今供養這個女孩在畢節地區學習生活的一切費用。2001年4月,殘疾人羅德元去世,留下4個孤兒,大的12歲,小的7歲。幾年來,李元龍每個學期都在為這四個孤兒籌集學費和生活費。

李元龍做過的善事好事還有很多很多,限於時間不再一一列舉。本律師只想說明,李元龍是個有良知的、充滿社會責任的、優秀的新聞工作者,是我們畢節地區的光榮和驕傲,他對人民的熱愛和對執政黨的批評,同樣是基於他的一顆關注社會、關心祖國和人民命運的愛心,這是一顆金子般的、類似於基督救贖般的大愛之心,在未來的歷史中,畢節乃至貴州必將為培養出李元龍這樣的優秀記者而受到世人的敬仰。

如果我們將這樣一個極富正義感和社會良知的記者、一個受到社會廣泛讚譽的好人、一顆畢節地區乃至貴州省的良心樹判為敵人,人民必然要問,怎麼這樣一個大好人,竟然成了黨和政府的敵人?我們將如何面對廣大的弱勢群體?如何面對執政為民、和諧社會的理念?如何面對我們黨高揚的為人民服務的旗幟?如何面對歷史的評判?我們豈不要把自己塑造成了人民的敵人?

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對待不同意見的批評者一貫堅持「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的政策,延安時代一個陝北的農婦辱罵毛澤東主席,毛主席不但不生氣,而是查明了情況,指示下級部門糾正了工作中的偏差,這種博大的胸襟不但沒有絲毫損害自己的權威,反而獲得了人民的擁戴。這就是為甚麼共產黨的事業能夠由弱變強,最終走向勝利的原因。戰爭年代我們能夠虛懷待人,何以建設年代竟不能容忍善意的、來自人民的批評呢?

但是我們如果秉承司法公正理念,不對李元龍定罪判刑,則李元龍必將汲取教訓,重新回到人民的陣營,繼續為社會做貢獻。一句話,我們是要胡亂羅織罪名、製造一個敵人呢,還是要公正司法,挽救一個新聞記者呢?

審判長、合議庭,李元龍案件是一個將產生深遠影響的大案,他正在被國際輿論廣泛關注,對李元龍案件的處理將深刻影響我們畢節地區、貴州省甚至我們國家的形象,影響我們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和改革開放,影響人民對我們黨和政府依法治國理念的信心。我相信我們畢節地區的司法機關一定能維護國家形象、維護司法公正、維護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理念的高度出發,從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權的高度出發,從增強黨的威信和執政能力、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的原則出發,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

謝謝合議庭。

山東華冠律師事務所 李建強律師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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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