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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傷人致癱瘓 判賠一千六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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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十一日電)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判決,二十七歲的盧姓婦女開車時不小心撞傷機車騎士李沴蝶,造成兩側下肢癱瘓,法官考量四十六年次的李女如果以正常人六十歲退休,還可以工作十三年,衡量勞動收入等,判決盧女要賠償新台幣一千六百萬元。

二00四年六月十九日,當時在貿易公司上班的李沴蝶騎機車去上班,沒想到行經員林鎮中山路二段時,路旁突然有一部轎車啟動並切入車道,她被車子的左前輪撞到跌到地上。

李女被送往台中榮總急救,醫院診斷後,確認李女腰脊第一節有壓迫性骨折合併脊髓損傷、兩側下肢癱瘓,李女在醫院住了三個月,回家後還要做長期復健,並需要看護工照料;醫院也向法官表示,李女要完全康復很困難,可以說是幾乎不可能復原。

法官認為,四十六年次的李婦本來在貿易公司上班,一年的年薪有九十多萬,如果像一般人一樣六十歲退休,還可以再工作十三年,因此賠償金額中以勞動損失判的最多,另外考量「台灣地區八十七年簡易生命表」,李女還能活三十二年,因此也調整了看護費和復健費用給付。

法官要判決盧女要賠的項目包括:醫藥費四萬五千元、看護費給付四百八十二萬元、喪失勞動能力損失判賠九百八十六萬元、精神慰助一百五十萬元,合計一千六百萬元。

法官認為,判賠一千六百萬元,盧女在百貨公司上班,不一定有償還的能力,不過審酌被害人的身分、經濟、服害程度和終生殘障,為了要彰顯司法正義,才會判決一千六百萬元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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