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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日電)依所得稅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全年以新台幣27萬元為限,卻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利息所得,日前財政部北市國稅局查到一案例,涉及逃漏利息所得逾185萬元。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合併報繳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等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若全年不超過27萬元,可全數自綜合所得總額扣除,若超過27萬元,以扣除27萬元為限。
最近國稅局查獲一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取得鉅額現金,並將資金存入銀行生息,因依所得稅法規定有27萬元上限,為達到規避稅負目的,納稅義務人將資金以剛成年的子女兩人名義定存兩年,等到屆期解約後,才轉回以本人名義投資基金,以為可分散所得。
國稅局查獲後,根據納稅義務人以子女名義分散的利息所得部分,將185多萬元利息所得轉正,歸課補徵這名納稅義務人兩年的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處以罰鍰。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義務人切勿僥倖意圖規避稅負,以不法手段逃漏稅捐,不但得依規定補稅,還會被處以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