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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集

緊急要求陽小青案延期異地審理通告1

【大紀元5月10日訊】中國產經新聞報社特派記者陽小青因報道可能涉及時任湖南省隆回縣縣委書記在內的一些官員的腐敗問題而被當地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隆回縣法院已定於2006年5月10日開庭審理。基於一些事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此案的社會背景及現行的權力架構,我們認為,隆回縣法院沒有資格也無法做到公正審理陽小青案。

2005年3月,陽小青按報社採訪指示,調查採訪湖南隆回縣肉食水產公司和造紙廠國資流失問題,經深入翔實的調查後,采寫了《隆回1.0億國資流失的背後 億元到千萬的「離奇換算」 》和《左手倒右手 「玩轉」國資》(該文在5月17日的《廠長經理日報》頭版頭條發表)兩篇文章。另外,他還采寫了關於隆回縣扶貧款項使用和中小學教師待遇問題的兩篇文章。這些文章揭露了作為貧困地區的隆回縣在扶貧款使用、國企改制和教師權益保障方面存在的涉及當地高官腐敗的問題。

時任隆回縣縣委書記的楊建新等當地官員為了掩蓋其轄地存在的嚴重問題,動用各種手段阻止陽小青采寫文章的發表,甚至威脅和試圖傷害他的生命。在諸多努力不能得逞的情況下,最後竟悍然動用公權以莫須有的「敲詐勒索」罪構陷陽小青,以圖妄借神聖的法律治罪於陽小青來掩蓋他們的違法行徑。

在楊建新等的操縱下,隆回縣公安局與2005年12月30日發出指稱陽小青「敲詐勒索」的協查公告。2006年1月22日在抓捕陽小青,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月23日被批捕,4月18日此案從隆回縣公安局移送隆回縣檢察院,4月25日被起訴到隆回縣法院,4月30日律師得知隆回縣法院將在5月10日開庭審理此案。

根據調查得知,隆回縣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在有關此案的處理上存在著基本的程序瑕疵和違法事實。

首先,此案的受害人是隆回縣領導集體及其主要領導,該縣司法機關都在其領導之下,按照法律規定,隆回縣司法機關應該集體迴避;陽小青涉嫌敲詐50-80萬(「協查公告」指稱),應該是數額巨大,可能被判決10年以內有期徒刑,並且本案在全國影響重大,按照法律規定也應該是上級邵陽市法院甚至湖南省高級法院管轄。

其次,隆回縣公安局前期訊問陽小青時搞車輪戰術式的違反人道的疲勞訊問(連續3天以上從早上8點半至下午5點半訊問並不給吃飯、不給喝水);在提審過程中不及時做記錄,而是在提審完後才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意思來寫提審筆錄並自行加批注,當陽小青對其所做筆錄提出的異議,他們卻不予理睬,更不予修改;陽小青眼睛非常近視,可他們沒收了他的眼鏡,這無疑影響了其對訊問筆錄的正常感知;陽小青被羈押看守所期間,有干警對其進行推搡、辱罵、恐嚇;陽小青在看守所乙肝病復發,他們開始不許去醫院檢查治病,後又以此要挾陽小青按他們的要求做並承諾案情就不會走得太遠及事情會得到很好的處理;2月11日隆回縣公安局詢問證人(陽小青的妻子龔傑)不在法定場所,並存在著同其前期訊問陽小青一樣的問題;2月11日隆回縣公安局的警察還冒充縣委宣傳部長,在沒有出示任何手續的前提下,對龔傑在報社的辦公電腦進行非法取證;綜上說明隆回縣公安局在訊(詢)問取證的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違法現象和程序瑕疵,有逼供、指供、誘供和脅迫的重大嫌疑。

再次,隆回縣公安局前期(包括以此案涉及「國家秘密」為由)不允許律師會見陽小青,直到其被刑拘二十二天後才首次得以會見;案件進入起訴審理階段,隆回縣法院製造種種借口阻礙被告律師查閱案卷(4月28日本案同案犯譚小林的律師去法院看卷不得,4月29日陽小青的律師電話問詢法院被告知審判長到廣州出差需改天,4月30日陽小青的律師去法院又被以同樣的理由拒絕),(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隆回縣檢察院)使得兩名被告的律師時至今日都無法看到案卷,甚至連隆回縣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都沒有得到,現在隆回縣法院又宣稱5月8日下午3點後才能上班,這就使得律師僅有1天多的時間來準備定於5月10日的開庭;隆回縣司法機關的以上做法嚴重侵犯了陽小青等被告辯護律師的執業權利,干擾和阻礙了辯護律師的正常工作,並在事實上削弱甚至剝奪了陽小青等的法律救濟權利。

為此,基於以上事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此案的社會背景及現行的權力架構,我們認為,隆回縣法院沒有資格也無法做到公正審理陽小青案。

司法公正是社會存續的最後底線。中國的法治進步,既需要制度建設,也需要具體個案的印證和推動。如果任由隆回縣司法機關恣意妄為,勢將鑄成一個天大的冤案,這不僅將侵害陽小青個人的公民權利,侵害我們必須的新聞自由,也必將褻瀆司法的尊嚴,動搖國家的法治根本,使我們的國家蒙羞。為此,由於時間緊迫,我們已不得以向國家最高法院及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閣下發出了緊急籲請:

1、請履行職責,高度關注陽小青案,確保此案得到公正的審理;

2、請督促異地羈押此案的兩名被告,重新調查,在隆回縣、邵陽市外的第三地適宜法院審理此案。

同時,我們在這裡也向中國公民、中國政府、聯合國人權機構、國際人權組織和國內外傳媒發出緊急呼籲,請高度關注陽小青案,用切實的行動推動此案的公正司法解決。

《公民維權網》

2006年5月6日

陽小青簡歷:

男,1969年9月4日生,身份證號:432622196909046511,研究生學歷,中國產經新聞報社主任記者,記者證統一編號:B110251000072,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1994年6月畢業於湘潭大學中文系。其後先後任隆回縣教育電視台記者、編輯和中學教師。2000年9月到2002年6月在中共湖南省委黨校,就讀法學院,攻讀中共黨史專業研究生課程,從事「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三個代表」的理論研究,撰寫的論文獲2002年度湖南省委黨校研究生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被聘為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特約研究員。2004年4月參加國家新聞出版總暑舉辦的新聞采編人員資格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新聞從業資格,加盟共青團中央主管主辦的《中國產經新聞報》社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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