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除了列舉扣除額之外,綜所稅還有五項特別扣除額,包括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教育學費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等,多多利用這些特別扣除額,也可達到節稅的功能。
一般納稅人最常用到的特別扣除額是薪資所得、教育學費及儲蓄投資等,其中,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七萬五千元,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以實際所得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是每戶每年最多二萬五千元,納稅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不適用 ),教育學費即可申報扣除。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注意下列限制:一、只有納稅人申報扶養的「子女」教育學費才可以扣除,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都不能列報扣除;二、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先減除補助或獎學金之後,再以餘額申報扣除,但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屬於薪資所得,並非政府補助,申報時不須先減除;三、教育學費包括註冊時繳交的一切費用,如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實習費及宿舍費等,申報時應檢附註冊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則是每戶每年二十七萬元,可申報範圍包括下列四項:一、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但不包括免稅的郵局存簿儲金利息、分離課稅的短期票券利息、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證券利息及私人借貸利息;二、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代號是5A );四、八十七年底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股票」,於轉讓、贈與、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憑單格式代號是71M )。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強調,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及投資公司等,依規定不得收受存款,因此,納稅人如果取得上述公司的利息所得,如融券保證金的利息收入等,不能申報儲蓄投資扣除額。
〈報稅Q&A〉無子女監護權 不能申報扣稅
讀者問:根據法院監護權的裁定,我與前妻各負擔兩子扶養費之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前妻不願提供二子的保險費支出等資料供我申報,我可不可以將兩子都列報扶養,再由稅捐機關核定?
北區國稅局答:夫妻離婚之後,未成年子女由那一方列報扶養,國稅局是以監護權的歸屬作為認定標準,而不是以報稅先後或是否支付扶養費為依據。因此,離婚夫妻雙方若同時列報扶養子女,未擁有監護權一方所列報的部分,通常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過去有幾個案例還因此打起行政訴訟,但都被駁回。
納稅人離婚後若擁有子女的監護權,就可以申報未成年子女為扶養親屬,連帶子女的保險費、醫藥費、房屋租金支出及教育學費等,都可以一起列報扣除,如果未取得子女的監護權,即使向保險公司要求將子女保險單的要保人及受益人更改納稅人本人,也不能申報子女的保險費扣除額,保險費必須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才可以列舉扣除。(記者鄭琪芳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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