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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研議修法規範企業合併需承受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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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一日電)企業間的合併、併購過成常導致勞工失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公司法對企業合併規定所有權利義務要概括承受,不過,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新舊雇主可商定留用勞工,為確保勞動權益,將研議修法,規範合併的事業單位需概括承受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規定預告終止契約、發給資遣費,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近年來企業之間合併、轉讓行為,造成不少勞工失去工作,或被迫以較差的勞動條件,重新與新雇主簽訂勞動契約。

勞委會指出,根據公司法精神,企業合併必須概括承受所有權利義務,因為勞基法中規定新舊雇主可商定留用勞工,換言之,不留用的勞工,雇主可終止契約,為避免企業間的合併損及勞工權益,初步研擬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委會規劃近期內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對勞基法勞動契約章修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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