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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大型車非惡意超載不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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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一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四條修正草案,增列大型車超載罰鍰「緩衝處分」。法案提案人、無黨聯盟籍立委陳進丁表示,超載一定要罰,但「非惡意」超載不應重罰。不過交通部對「緩衝處分」不能認同。

交通部,認為二零零一年修正增訂將罰鍰由三千元提高至現行的一萬元,平均每年違規案件仍超過一萬七千件,去年更高達逾兩萬六千件,降低罰鍰將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二十九條之二、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會決議第十二條照現行版本不修正,第三十七條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李昆澤(高雄市)提案版本,其餘照案通過。

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立委陳進丁(彰化縣)表示,修訂第二十九條之二主要是考量大型車載重常因吸附雨水,導致輕微超重就受罰,非常不公平。「超載一定要罰,但現行條文罰太重」,增列「緩衝處分」區間,讓非惡意超載不需一次就得被罰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現行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一旦超載就得先被罰處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總超載部分每公噸加罰一千元;陳進丁提案的修正條文規定「超載未逾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處三千元罰鍰,且不得加重罰鍰…」。

陳進丁解釋,修正條文主張「輕微超載受罰,但不記違規點數」,至於超過總重量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七公噸的話,「還是維持原條文重罰規定」,且一樣記違規點數。

另外,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採李昆澤等人提案,增列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若在執行業務期間,對乘客犯普通傷害罪等行為,且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將被吊銷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李鴻鈞表示,罰鍰高低並非考量重點,「而在於是否危及道路安全與品質」,若修正條文對上述兩項重點無助益,甚至有危害之處,「黨團一定持反對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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