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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快易通》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須檢附收入明細

【大紀元5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薪資所得者報稅多以「扣繳憑單」為主要依據,但執行業務者要報稅,就複雜得多,執行業務者的業務收入,可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之後,再申報所得稅,因此須檢附各項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

若執行業務者未能提供帳簿文件或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會依財政部核定的收入及費用標準,逕行核定所得額,有時國稅局核定的所得會高於實際所得,執行業務者反而要多繳稅,相當不划算。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所謂執行業務所得,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

另一項執行業務所得是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十八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限額部分,就必須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每年都會重新核定執行業務者收入以及費用標準並公告,民眾可以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加以查詢(網址://www.dot.gov.tw/ch/display/show.asp?id(//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