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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
【大紀元4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瑞華、楊國文/台北報導〕郵購讓消費者不用出門也能到處「血拚」,消基會昨天公布郵購型錄的檢視結果,發現近半數業者限制退換貨的種類與條件,例如規定需特殊安裝、已拆封或使用的商品,不接受退貨,或要消費者負擔退換貨的運費,提醒消費者郵購退換貨可能不像購買時方便。
消基會表示,郵購業者的行為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保障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的特殊解約權。消費者對所買的商品,在收到7日內,退回商品或解除買賣契約,不用說明理由和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訂購單上個資 恐遭濫用
此外,消費者郵購訂購商品,經常需要填寫型錄上所附的訂購單,包括姓名、地址、電話、信用卡卡號等資料,消基會昨天指出,有業者會在型錄上記載可使用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做為進行促銷活動之用,在法律仍有漏洞的情況下,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恐遭濫用。
消基會指出,業者如果要與消費者約定,應該在該條款的最後,讓消費者有選擇的欄位,以「個別商議」方式,經消費者勾選同意並簽名,才可視為條款成立。
消費者附聲明 保障權益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傳真訂購單時,可加附「本人不同意貴公司將個人資料移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以外之他用或進行傳遞」的書面聲明,以確保權益。
法務部則表示,郵購業者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他用,已超過「特定目的」的使用範圍,乃不當行為,有可能構成民法侵害隱私的民事賠償責任。法務部已在個資法修正草案中將包括郵購業者等所有行業都列入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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