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三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明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得讓售予實施者;增訂協議合建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以標售方式辦理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脫標價格優先承購。
為增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的處理彈性,考量在合理範圍內,優先讓實施者,也就是都市更新事業的機關、機構或團體,如同一般民間慣稱之「業主」、「甲方」,或申請建築執照的「起造人」,可取得土地的優先承購權,以利推動都市更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審議「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
討論後,列席官員和與會立委同意,修訂第四款為「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除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或領取補償金外,並得讓售實施者」。
第五款修訂為「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得以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其採標售方事實,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脫標價格優先承購」。
所謂權利變換是指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前原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協議合建則是由地主與建設公司合作,按其彼此認定之價值比例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合建,並分回改建完成後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比例,需取得全部權利人之同意才可實施,其程序依一般建管程序辦理,無須另外擬訂任何計畫送審。
第二十七條第一、第二項原條文,有關「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限制」的文字敘述,都修訂為「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今天的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曾華德(山地原住民)裁示,全案無須交付黨團協商,逕付院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