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
【大紀元4月29日訊】
第一部分:訴訟參與人和案件由來
第二部分:本案的法律特點
第三部分:《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適用的法律淵源
第四部分:關於《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適用的舉證責任原則的說明
第五部分:本案的指控要點和辯護要點
第六部分:陪審團裁決
第七部分:判決辭
一、訴訟參與人
1.原告人
曾錚(澳大利亞公民)、劉靜航(中國公民)、李寶慶(中國公民)、陳紅(中國公民)、李潔琳(中國公民)、梁佳霖(澳大利亞公民)、南茜陳(澳大利亞公民)、李宇(澳大利亞公民)、、章學榮(中國公民)、孔香芽(中國公民)、林慎立(中國公民)、趙明(中國公民)、熊偉(中國公民)、周忠明(澳大利亞公民)、王京宜(中國公民)、潘宇(中國公民)、愛米徐(中國公民)、汪淑茹(中國公民)、侯晶(中國公民)。
2.原告訴訟代理人
(1)趙遠明(原中國公安大學刑法學教師)
(2)張澄(《澳大利亞法律援助法輪功協會》會長)
3.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
江澤民
原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原中共中央軍委主席
第二被告人:
羅幹
中國共產黨政治局常委、中國共產黨政法委書記
第三被告人:
周永康
中國共產黨政治局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
第四被告人:
劉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副部長、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副主任
第五被告人:
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
4.辯護人:
(1)陳弘莘(澳大利亞中國問題研究專家)
(2)袁鐵明:(原中國西北政法大學教師、悉尼大學法學院榮譽碩士)
二、案件由來:
1.本案原告人代表曾錚、劉靜航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向本法庭呈交刑事訴狀,指控本案被告在迫害法輪功學員者過程中犯有反人類罪行,要求追究本案被告的刑事責任。
2.原告人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四日,提出追加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請求具體內容如下:
凍結並沒收江澤民、羅幹、劉京、周永康及其家族利用國家職權所掠奪及佔有的所有資產,包括已轉移至海外的資產,用於對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因本案被告實施的反人類罪行而遭受的經濟損失的賠償。
一、被告人江澤民、羅幹、周永康、劉京是直接或間接掌握專制國家權力的獨裁者;在人類刑事司法史上,《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第一次受理對仍然直接或間接掌握專制國家權力的獨裁者的反人類罪行指控,並啟動審判程式。
二、本案原告人起訴內容,超出傳統意義上的自訴案件的範疇,具有公訴案件的性質,即原告人的起訴並非只針對自己所遭受的犯罪行為侵害,而是針對法輪功學員群體所遭受的反人類罪行侵害。
鑒於中國當前處於剝奪人民政治選擇的中共獨裁集團的專制統治之下,乃是一項眾所周知,因而無須證明的事實;鑒於中國的“公訴權”實際上是由中共一黨專政的政治體系掌握,而對法輪功學員的政治大迫害是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名義發動的,因此,中國的“公訴權”沒有可能對被告人等依然直接或間接掌握專制權力的獨裁者提起公訴,――鑒於以上事實,《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承認原告方起訴具有公訴性公益性質是合理的,並以這一承認作為法庭審理和判決的法理基礎之一。
三.《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完成了將責令原告到庭接受審判的傳票合法送達的程式。但是,由於被告人依然直接或間接掌握專制國家權力,並試圖在專制國家權力的庇護下,規避審判,拒絕到庭,故《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決定實施缺席審判程式。同時,《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實施強制辯護,以保證審判的公正性。
四、以往的刑事審判都是對已經結束的犯罪行為的追訴。本案中受到犯罪指控的行為仍然在繼續之中。所以,此次審判活動不僅具有通過追訴,恢復正義的功能,同時還具有遏止正在繼續的犯罪行為的意義。
一、《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適用的實體法淵源:
1.人類良知普遍認同的現代法的精神。
2.人類良知普遍認同的各項法律原則。
3.人類已經創制出的保障人權的國際法。
4.人類已經創制出的審判反人類罪行的案例。
5.歷史上著名的法學專家和學者的相關論著。
6.《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大法官根據良知、理性,和現代法的精神所作的法律判斷。
二、《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適用的訴訟程式的說明:
1. 當代人類公認的正當程式的原則,都將是本法庭訴訟活動的準則。
2. 本法庭將適用陪審團制。對事實的認定權由陪審團掌握;法官以陪審團所認定的事實為根據,適用法律,作出判決。
3. 本法庭實行審判公開原則。訴訟的全過程都將向社會公開。本法庭確認這樣的理念:公開性是法律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
4. 本法庭將嚴格保障被告方的以辯護權為核心的全部訴訟權利。
鑒於反人類罪行的極端嚴重性,為切實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權益,本法庭將實行刑事訴訟理論中的“強制辯護”原則;如果被告方不委讬辯護人,或者沒有能力委讬辯護人,法庭將為其指定辯護人。
5. 被告方行使要求回避的權利時,對本庭大法官的回避要求,向《審判中國共產黨國際司法委員會》提出,並由其決定;對陪審團成員的回避要求,向本庭大法官提出,並由其決定。
6. 鑒於反人類罪的嚴重性和對反人類罪懲罰的嚴厲性,本法庭雖然實行陪審制,但仍然設置普通上訴程式,即審判實行兩審終審制。如果對本法庭的一審判決不服,被告方可在接到判決書後的十五日內,就判決的法律問題,向《審判中國共產黨國際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由該委員會指定法官,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理。二審後所做判決是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
被告方接到本庭一審判決十五日內沒有提出上述,本庭一審判決即告生效。
7.出席本法庭的證人作證前,應當選擇其個人信仰認同的方式宣誓,保證其證言的真實性。
三、關於刑罰問題:
《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確認如下理念:刑罰是人性對獸性的否定,文明對野蠻的否定,正義對罪惡的否定。基於這一理念,《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不接受報復刑理論,因此,不適用死刑。
《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認為,刑罰應當具有懲罰和防範犯罪的雙重功能。懲罰是為了恢復正義,防範是為了社會安全。通過剝奪罪犯的自由,則可以實現刑罰的懲罰和防範的雙重功能。
生命的存續,是承受刑事懲罰的基本前提,死刑則使這個基本前提喪失,所以,剝奪生命不是為了懲罰,而是報復;可以被現代法的精神接受的最嚴厲的懲罰就是剝奪自由。
鑒於以上理念,《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對於反人類罪只適用自由刑,其中,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適用的舉證責任原則的說明
一、引言
審判仍然壟斷專制國家權力的獨裁者,乃是創造歷史的過程。在法律史上,仍然非法掌握國家權力的獨裁者將第一次被推上刑事被告席。為確保這項劃時代審判的公正性,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現具體闡明此項審判中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法理基礎。
二、訴訟中體現法的公正性的基點之一
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法的正義在相當程度上要通過公正的訴訟程式得到體現。訴訟最基本的法律關係是由作為當事人的原告和被告構成。為實現訴訟公正,法律必須確保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處於平衡狀態。因此,對強勢的當事人,法律要設置相應的訴訟規則強化其訴訟責任,從而抑制其強勢;對弱勢的當事人,法律也要設置相應的訴訟規則,強化其訴訟權利,以便加強其訴訟地位。
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乃是訴訟公正的支點──這應當成為法的箴言。
三、關於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是近現代刑事訴訟中一項基本原則。從舉證責任的角度,“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可以簡要表述如左:法律推定每個人都是無罪的;這項無罪推定可以由國家公訴權通過正當訴訟程式,用證據推翻;國家公訴權對被告有罪的證明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法律才會承認其證明的效力;被告人有權利充分為自己辯護,但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是否有罪,完全取決於國家公訴權是否能作出排除一切合法懷疑的證明。
通過以上表述可以明顯看出,“無罪推定”原則將艱難的舉證責任加諸于國家公訴權,從而使被告人處於有利的地位。那麼,法律為什麼要設置“無罪推定”原則?
除極少數情況外,刑事案件總體屬於國家起訴範疇。因此,刑事訴訟中的原告,是國家公訴權,被告則是公民個人(包括法人)。公民個人在與國家權力的對抗中本身就處於極端弱勢地位。更何況作為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國家公訴權,又是以另一項強大的國家權力──警察權為後盾。刑事被告的訴訟地位就變得更加脆弱。
根據“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乃是訴訟公正的支點”之理念,法律唯有強化弱勢的刑事被告的法律地位,抑制國家公訴權的強勢,才能在刑事訴訟中實現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達到公正訴訟的基本要求。而“無罪推定”原則正是法律在刑事訴訟中“抑強助弱”,實現法律正義的支柱之一。
當然,從更深刻的法的精神來審視,“無罪推定”原則乃是下述法律理念的產物:同任何個人犯罪相比,國家權力被濫用的社會危害性都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任何情況下,法律的首要職能,就是對國家權力的運行過程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制。
四、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法理基礎
司法程式包括三大訴訟體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其中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都由原告承擔。不過,所依據的法理卻不盡相同。近現代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確定的;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則與古羅馬的“誰主張,誰舉證”理念一脈相承。正由於依據的法理不同,雖然兩類訴訟的舉證責任都由原告承擔,但是,舉證責任的艱難程度卻有重大的區別。刑事訴訟為了平衡弱勢的被告和強勢的原告之間訴訟地位,要求原告的證明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勝訴。這顯然是極其嚴苛的要求。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不存在明顯的強勢弱勢的區別,所以,原告只要完成“或然性佔優勢”的證明,即可勝訴。只需達到這種證明程度的舉證責任,毫無疑義是相對輕鬆的。
三大訴訟體系中,唯有行政訴訟實行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因此,這種原則被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行政訴訟中,原告是個體的公民或法人,被告則是國家權力中最強勢的權力──行政權,以及行政權的人格載體──行政官員。基於個體的人在國家行政權前的絕對弱勢地位,為了建立原被告雙方之間訴訟地位的平衡,為了給作為原告的個人以對抗強大國家行政權的訴訟能力,法律確定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這就意味著,當國家行政權或者行政官員受到行政違法指控,並成為行政訴訟被告之後,就必須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如果該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法律就將推定對被告的行政違法指控成立。
五、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共同法理基礎
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但是,透過表像的不同,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共同點:無論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者都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者。這種共同性中蘊涵著共同的法理基礎,即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衡,是司法公正的支點。
刑事訴訟的原告是國家權力,被告是公民個人;行政訴訟中,原告是公民個人,被告是國家權力。由於公民個人在國家權力面前永遠是脆弱的,為了保證公民個人合法對抗強勢國家權力的權利,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法律均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者承擔舉證責任。
六、審判仍然壟斷專制國家權力的獨裁者的訴訟中應如何確定舉證責任
本案的一個基本事實就在於,被告江澤民、羅幹、周永康、劉京仍然直接或間接非法壟斷著國家權力,而原告人乃是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掌握國家權力。這樣雙方當事人地位就極其不平衡。
鑒於作為中國共產黨重要領導人的被告仍然非法壟斷著人類有史以來最兇殘、最虛偽、最成熟的專制國家權力;
鑒於作為中國共產黨重要領導人的被告仍然以國家恐怖主義為原則,運用專制權力,迫害一切反對獨裁專制的人們;
鑒於作為中國共產黨重要領導人的被告必將對所有提供其反人類罪行證據的證人進行政治迫害,因而勢必妨礙此類證人出庭作證;
鑒於作為中國共產黨重要領導人的被告必將利用非法壟斷的專制國家權力,毀滅罪證,妨礙本案公訴人收集證據,
——鑒於以上全部眾所周知,而無須證明的基本事實,為了使原告和被告達到訴訟地位的平衡,以保障訴訟的公正性,應當在一定前提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被告人應當在一定法律事實出現的前提下,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原理,同世界上普遍通行的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理是相同的。
基於以上原因,《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按下列原則確定本訴訟案中的舉證責任:
1.根據不得無根據地對任何人提出刑事犯罪指控的原理,本案原告一方首先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指控的真實性。不過,由於原告一方處於弱勢,法律應確定,原告一方的證明只要達到“或然性佔優勢”的程度,就滿足了本案中舉證責任對於原告的要求。
2.原告履行了自己的舉證責任,並滿足了本案中舉證責任對其的要求之後,即原告的證明達到了“或然性優勢”的程度之後,基於被告利用專制國家權力,阻止原告收集證據,提出證人的現實可能性,被告即應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舉證責任。在此情況下,被告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罪,法律將推定其有罪。
以上舉證責任的原則,應當適用於今後一切被告仍然非法壟斷專制國家權力的訴訟案件。
一、原告方的指控要點:
(一)背景
法輪功自傳出以來,由於祛病健身功效顯著,加入修煉的人數發展迅速。1998年上海電視臺曾報導有一億人修煉法輪功。
本案的起訴人都是法輪功學員,也同時是被告滅絕法輪功的受害者,是這一歷史過程的見證人。
(二)罪行
被告江澤民等人為滅絕法輪功密謀策劃,做了系統周密的政策準備、輿論準備和組織準備。於1999年7月全面公開地發動了對法輪功的滅絕,迫害手段無所不用其極;迫害的後果殃及深遠,成為中華民族和全人類的災難。
被告利用其竊取的國家權力,傾全國之力用謊言和暴力鎮壓和滅絕法輪功及其修煉者,將整部國家機器變成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恐怖機器,使一億之眾的法輪功修煉者和幾億之眾的家屬,六年多來無時不生活在被迫害的恐怖環境之中。
被告對法輪功的國家恐怖主義、群體滅絕和反人類罪行主要體現在:
1.“名譽上搞臭”的迫害
1999年7月22日,在開始抓捕法輪功學員的第三天,中共控制的媒體開始了反法輪功宣傳,中共絕對控制的兩千家報紙,一千多家雜誌,數百家地方電視臺和電臺,全部超負荷開動,對法輪功及其創始人進行轟炸式造謠誹謗。據不完全統計,在短短半年之內,中共媒體在海內外對法輪功的誣衊報導和批判文章,高達三十余萬篇次。中央電視臺每天動用7個小時播出各種事先製作的節目,從大量歪曲篡改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的講話開始,加上所謂自殺、他殺、有病拒醫死亡等案件,極盡能事地對法輪功及其創始人進行造謠誹謗。同時收繳和銷毀法輪功書籍和音像製品,使他們的謊言查無對證,迫使民眾只能聽信中共的宣傳。
為將鎮壓升級,在全世界把法輪功的名譽徹底搞臭,被告江澤民未經任何法律程式,直接通過外國媒體,私自宣佈法輪功為“邪教”。為了給“邪教”之說製造佐證,被告編造謊言,捏造了所謂“法輪功組織竊取和洩露國家機密”重大刑事案件,在1999年10月26日《人民日報》頭版與被告江澤民污蔑法輪功是邪教的講話同時發表,大肆炒作,企圖把法輪功打成“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組織”,煽動人們對法輪功的仇恨,在全世界把法輪功名譽徹底搞臭。2001年1月,被告羅幹一手策劃了“天安門自焚”偽案,嫁禍法輪功。此案經中共媒體的轟炸式報導反復渲染後,成了許多民眾仇恨、恐懼、誤解法輪功、支持對法輪功鎮壓的重要原因。
2004年被告又在全國範圍內發動了針對法輪功的“反邪教警示教育運動”。這是一場有檔指示、有計劃安排的對法輪功進行深層次迫害的政治運動,其口號是:“教育一個學生,帶動一個家庭,影響整個社會”。運動的目的是把學生作為工具和載體,利用學生頭腦單純及容易相信學校和教材的特點,通過毒化教育,讓學生仇視法輪功,再讓他們去影響整個家庭和社會。
“名譽上搞臭”的迫害還延伸到了海外,中共駐外使領館都設有610系統專管監控迫害法輪功的官員。中共駐外人員向駐在國政府官員和民眾特別是華人大量散發誣衊、詆毀法輪功的宣傳材料,脅迫當地政府收回對法輪功的褒獎,撤銷為法輪功提供的方便和支援,利用特務和線人干擾破壞法輪功的活動,威脅法輪功學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召開針對法輪功的“揭批會”、“展覽會”,收買和教唆海外中文媒體進行反法輪功宣傳,在中共駐外使領館擺放大量所謂揭批法輪功的畫冊、光碟和單行本,外交部網站上,專門開闢所謂揭批法輪功的專題欄目,等等。
“名譽上搞臭”的政策的實施,不僅顛倒了是非、顛倒了正邪、顛倒了民眾對法輪功的認知,更為具體實施對法輪功學員的群體滅絕罪行營造了一個無所不在的的輿論環境,同時亦給僅憑“法輪功”三字,就可以“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怎麼整也不過分”等滅絕法輪功學員的罪行製造了思想基礎。
2.滅絕“真善忍”信仰
被告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不同於與以往發生的群體滅絕,被告要滅絕的是對“真善忍”的信仰,除實施肉體酷刑外,更普遍地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精神酷刑,剝奪思想和精神自由,對人的生命的尊嚴進行最嚴酷的踐踏。
3.謀殺
《中國時報》2000年9月1日香港英文“網路郵報”報導:“中共已做出決定,將加強對法輪功的鎮壓力度,並計畫在三個月內把法輪功消滅掉。”
為達到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的目的,在鎮壓之初,被告江澤民指示被告羅幹:“對他們要狠點,特別是上訪,發真相什麼的,抓住就打……往死裏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只要能壓制住,可以不擇一切手段,不受任何(包括法律)約束,整死了人,不負責任……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窮),肉體上消滅。”
2000年,被告羅乾親自到各地口頭傳達被告江澤民的密令。2002年初,各地公安又接到可當場開槍射殺張貼或散發資料的法輪功學員的密令。
在這樣的情況下,酷刑虐殺、槍擊法輪功學員的事件在全國範圍內大面積發生。比如,2002年2月12日,中國黑龍江省密山市法輪功學員姜洪祿在大街上遭警察槍擊;2002年5月12日,中國山東萊西市店埠鎮後水口村法輪功學員張曉臣、張波在準備去懸掛法輪功橫幅途中,被警察發現而遭槍擊。
4.強迫失蹤、任意拘押和非法判刑
強迫失蹤、任意拘押是迫害中所使用的另一手段。據不完全統計,鎮壓以來,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至少有6000人,最高刑期長達18年;被非法勞教的有20到100萬人,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摧殘的有數千人,被非法拘留和關押在各地“洗腦班”的人數超過百萬,截止2005年11月2日,知道姓名的在迫害中失蹤的133人。
在對法輪功學員的群體滅絕性迫害中,強迫失蹤和任意拘押之間沒有絕對的界線。由於鎮壓法輪功被當作國家政策強行推進,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法輪功學員的逮捕、羈押、綁架、抄家等,都可隨時任意執行。許多時候還不盡通知家屬的法律手續,剝奪被囚法輪功學員會見家屬的權利。
如此大規模地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或判刑的法輪功學員也得不到任何法律幫助。
5.酷刑折磨
在被告的直接授意、脅迫和親自參與下,慘絕人寰的酷刑大面積地、長時間地發生在二十一世紀的中國。由於資訊的封鎖和無人有能力致力於全面調查,無法統計到底有多少人受過酷刑折磨。根據已經披露的報導,迫害中所使用的酷刑種類不下百種,包括毒打、電刑、火刑、坐刑、站刑、蹲刑、死囚刑、野蠻灌食刑、吊刑、銬刑、槍擊、聞所未聞刑及所謂“多項全能刑”,即及多種酷刑連續使用,等等。
(1)毒打
毒打細分又有“五馬分屍”、 “烤全羊”、 “電線鞭加活麻”鞭打、“打嘴巴”、“鎖喉”、“彈眼睛”、“摳鎖骨”、“捏陰囊”、“刮肋條”、“釘大針”、“鞋底打臉”、木棍、鐵棍、電棒、鋼筋條、荊條、全竹竿(帶刺)、橡膠棍、狼牙棒、電棍、皮管子、鎬把、鋼絲鎖、藤條暴打、“反銬毒打”、“懸吊打”、懸空毒打、膠布封嘴毒打等等。
(2)電刑
電刑在迫害中也是被使用最廣泛的酷刑之一。口腔、頭頂、前胸、陰部、女學員乳房、男學員陰莖、臀部、大腿、腳底等敏感部位是用刑首選。且多根電棍同時使用,直至燒焦燒糊,傷處紫黑。有時頭頂與肛門同時過電。最多時用10根電棍同時電。電棍電壓達幾萬伏。被電過的皮膚會變紅、破損、燒焦、流膿等。甚至還有將女法輪功學員的乳頭用電絲穿在一起,然後用背銬銬住通電的。也有將受刑者關在牆上佈滿電針,猶如篩子的小黑屋,使受刑人站不直,蹲不下,不能睡覺,身體略一傾斜就會遭電針電擊。
(3)火刑
火刑包括用煙頭、打火機、烙鐵等燒、烙受害人的手、臉、腳底、胸、背、乳頭等部位,甚至用打火機將受害人的陰毛全部燒光。
(4)坐刑
“坐刑”是要求受害人長時間以固定姿式端坐不動,甚至坐在特製的刑具凳上、三角鐵板上等。
在這種特製刑具上連坐三、四天后,即使穿著棉褲臀部也會皮開肉綻,行走困難。連續坐幾個月後睡覺不能躺,只能趴。血和褲子粘在一起,臀部的肉被分割成塊。
還有強迫法輪功學員坐“鐵椅子”的,即戴上重鐐銬,銬在椅子,最長者連坐到22天,大小便都在椅子上進行,坐者將解出的大便又坐幹,坐幹後的大便將臀部與褲子粘在一起,以致脫褲時痛苦不堪。
(5)站刑
站刑是強迫受害人一動不動站立很長時間。包括“飛機式”站立、“站小間”、“倒立”等。
“站小間”是在面積剛容1人,高1.5米,形似小方桶,底裝污水,四壁滿是鐵釘的“小間”中站立,光腳站在污水中,腰伸不直,身體不能轉動,欲站不能、欲躺不能。除了一個小柵門,四周皆被封閉,終日不見光線。有法輪功學員連續120天被關於這樣的“小間”中。
(6)死囚刑
死囚刑是指原本只用在死囚犯身上的刑罰或特意為迫害法輪功學員而新發明出的酷刑。
比如“約束衣”,是將此衣給法輪功學員穿上後,將學員手臂拉至後背雙臂交叉綁住,再將雙臂過肩拉至胸前,再綁住雙腿,騰空吊在鐵窗上,耳朵裏塞上耳機不停播放誣衊侮辱法輪功之詞,嘴用布塞住。一用此刑者,雙臂立即殘廢,首先是從肩、肘、腕處筋斷骨裂,用刑時間長者,背骨全部斷裂,活活痛死。
還有“地牢”、 “上十字架”、“睡死人床”、“坐水牢”等,都是長時間將法輪功學員固定地綁住不許動。時間長者達幾十天。水牢內部是水泥制池子,旁邊有鐵架,專門用來吊人,上邊是水泥制的蓋子。被關在其中的受刑者分不清晝夜,地上水很深,更無法休息。被關於水牢的法輪功學員在長期得不到休息的情況下痛苦死去。
(7)野蠻灌食刑
這種酷刑專門針對絕食抗議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據對已知迫害致死案例的統計表明,前800多名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中,有10%是死於野蠻灌食。
迫害性鼻飼灌食時將灌食用膠皮插管從鼻孔多次插入,抽出,管子上不塗潤滑油或潤滑粉,故意反復抽送皮管,使絕食者鼻腔極其疼痛,出血,噁心、嘔吐、劇烈咳嗽。用粗管子、髒管子灌食,用長有疥瘡的人的洗腳盆涮洗插胃管,或管子不經清洗,反復給多人灌食,甚至在地上蹭來蹭去,故意把管子弄髒後再灌食,甚至很已絕食多日的空胃裏灌高濃度鹽水、辣椒水、洗潔精、洗髮水、大蒜漿等,致使有的受害人當場被灌死。
(8)聞所未聞的刑罰
不下幾十種的聞所未聞的酷刑,如果只聽其名稱,根本想像不出其具體含義和殘酷程式。如“耍熊貓”,就是打耳光,由犯人輪流用手、鞋底、木拖板、皮鞭、膠棍、木板狠打法輪功學員的臉,一直打到臉部腫大,變成紫黑色,看起來和熊貓一樣為止。
如“大夜熬鷹”,是長時間不讓法輪功學員睡覺; “耐寒”是在氣溫達零下若干度的中國北方的冬天,把法輪功學員衣服扒光,強迫趴在雪地上、銬在鐵架上受凍,直到把受刑者凍昏,滿臉凍出成串的大泡。
“耐熱”則在在高溫的夏天將法輪功學員關在開水房,最長達一月;或在夏天中午氣溫正高時將學員背銬在電線杆上曝曬。
“細菌房”是將受刑人關入菌絲的房間,不讓曬被子,不讓洗澡,使受刑者人身上長滿各種各樣的疙瘩,痛癢難忍,白天坐臥不安,晚上不能入睡,苦不堪言。
“百寶粥”則是強行受害人吞吃監室犯人的鼻涕口痰,被關押於四川樂山市五通橋看守所的一名法輪功學員被逼迫連續吞吃了一個冬天。
“炮彈”則是用腐蝕性液體滴鼻,滴入鼻孔後皮膚迅速被燒破。腐蝕性液體被稱為“炮彈”。
(9)槍擊
為加大迫害力度,警察甚至接到命令可以對掛橫幅貼標語或發傳單的法輪功學員當場開槍。
(10)“多項全能”—— 多種酷刑連續折磨
具體執行時,常常是多種酷刑一齊運用,稱“多項全能”。
6.摧殘神經系統
用精神病院實施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另一項犯罪行為。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以下簡稱“追查國際”)的調查,據截止到2003年的不完全統計,至少有一千多名精神正常的法輪功學員被強迫關進精神病院、戒毒所,強迫注射或灌食多種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被施以電刑及長時間捆綁、灌食等,許多人被長期監禁,甚者達兩年以上,他們有的因此雙目失明,兩耳失聰,有的全身癱瘓或局部癱瘓,有的部分或全部喪失記憶,有的神志不清、精神錯亂,有的皮膚長期潰爛,有的內臟功能嚴重損害。到2004年4月止,已知至少有15人直接死於被強迫注射或灌食多種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全國至少有上百所省、市、縣、區精神病院參與了迫害。
據“追查國際”2004年4月對中國大陸15個省的100多家精神病醫院(科)的調查,83%的被調查對象明確承認“收治”過法輪功修煉者,超過半數的明確承認強行關押沒有精神病症狀的法輪功學員,只為“轉化”他們。
大量已曝光的案例及“追查國際”的調查顯示,使用精神病治療手段對法輪功學員進行的迫害,是系統性和強制性的。公安警察、610人員和部分醫務人員,淩駕于醫學診斷標準之上,任意將精神正常的法輪功學員入精神病院,強迫服食、注射大量精神病治療藥物,進行慘無人道的迫害。
7.性侵犯
性侵犯是迫害中另一廣泛存在的罪行,包括毒打女學員的前胸及乳房、下身、強姦、輪奸、用電棍、捆綁在一起四把毛面朝外的牙刷、鞋刷、木棍等插入陰道放電或搓轉,使受害者陰道出血,不堪其苦。甚至有警察當眾、當街強姦女學員學員、將數名女法輪功學員脫光衣服投入男牢任男犯強暴的震驚世界的惡性大案發生。
8.奴役
“勞動改造”、“勞動教育”是中共監獄特有的,被打為國家的“敵人”的法輪功學員,在被關押期間就更不能擺脫被奴役的遭遇。大量證據顯示,奴役不僅大面積存在,更有法輪功學員因不能完成生產定額而被毒打致死。高強度的勞役、極其惡劣的勞動條件給法輪功學員的身心健康帶來極大傷害,甚至勞作本身也成了折磨法輪功學員的手段之一。
9.對兒童的迫害
對於法輪功學員未成年孩子的迫害,也是這場群體滅絕性迫害的一總價。除了前文所述因父母修煉法輪功而被直接殺害、包括在出生前就被強制墮胎而殺害的嬰兒外,更有大量兒童因父母被迫害致死、被長期關押或流離失所而失去親人和家屬。還有小學生因修煉法輪功而被學校開除。
10.剝奪財產
剝奪財產是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性迫害的一部分,包括非法抄家、沒收財物、強迫法輪功學員交納罰款、保釋金、沒收或停發工資、退休金、沒收住房、毀壞住房、甚至強迫法輪功學員或家屬支付警察將去北京上訪的法輪功學員押送回當地關押的差旅費等。
11.剝奪基本生存條件及一切基本人權
除了被非法關押、任意判刑和酷刑折磨外,迫害之中,法輪功學員亦被剝奪了基本生存權及一切基本人權。
剝奪人權包括私拆信件、竊聽電話、監視跟蹤、扣押身份證件、不准旅行、不准出國、不准走動、不准拜親訪友、任意搜查抄家、不准交流開會、開除公職、開除黨團籍、軍籍、學籍、沒收現金存款、沒收企業及家庭財產、巨額罰款等等。堅持煉功者或其家屬不得工作、參軍、入學、取消養老金、收回住房;明確表示同情、幫助、支持法輪功者也不在法律保護之列。
12.實行連坐制迫害
對了煽動民眾對法輪功學員的仇恨,以進一步壓縮法輪功學員的生存空間外,連坐制亦被普遍地採用,以加大法輪功學員的精神壓力,達到滅絕法輪功的目的。
13.動用整部國家機器營造恐怖氣氛
謀殺、酷刑折磨、長期監禁、奴役、經濟剝奪、生存權及基本人權剝奪、連坐、群眾性批鬥運動,及整部宣傳機器的開動,使整部國家變成了一部恐怖機器。六年多來,所有法輪功及其家屬、甚至朋友同事,都無時不生活在被迫害的恐懼之中。
14.將迫害延伸到海外
除了將整個中國變成一部對法輪功學員進行群體滅絕的恐怖機器外,迫害還延伸到了海外。被告利用各國使領館、國安、公安、網路警察、海關警察、特務等,收集海外法輪功學員黑名單,監視、騷擾、猥褻、謾駡、甚至毆打海外法輪功學員,收買或欺騙海外華人,煽動海外華人對法輪功的仇恨,使海外的法輪功學員亦生活在被歧視、敵視甚至迫害的恐懼之中。
15.迫害幫助法輪功學員的非法輪功人士
在鋪天蓋地的造謠宣傳攻擊和殘酷鎮壓之下,幾乎全體中國民眾都失去了辨別是非或主持正義的能力。迫害進行的六年多來,只有為數極少的非法輪功人士敢於幫助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然而,這樣的人士亦受到迫害和打壓。
(三)被告在迫害法輪功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1.第一被告江澤民
第一被告江澤民在迫害法輪功發生之時,是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及軍委主席,擁有党、政、軍最高權力,亦是鎮壓法輪功政策的制定人和推動者。
1999年4月25日,萬餘名法輪功學員因天津公安抓捕45名法輪功學員之事到中南海外集體上訪。上訪代表與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和其他高級官員進行了會談,朱鎔基當天要求立即釋放被捕的法輪功學員。上訪的法輪功學員於當天安靜地離開。整個事件過程完全是和平的,沒有任何暴力和風波。
但是,4月25日當夜,被告江澤民給中共政治局每一位常委寫信。該信在4月27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以“關於印發《江澤民同志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關領導同志的信》的通知”為題,被當作黨內文件從高層到基層層層往下秘密傳達。被告江澤民在這封信中已將法輪功定為了敵人與打擊物件。
1999年5月8日, 被告江澤民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書記處、中央軍委高下令,要求開始整肅法輪功。
1999年6月7日,被告江澤民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發表了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要求“堅決地”對法輪功 “採取有力對策”,並提出成立專司鎮壓法輪功的組織機構“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由李嵐清任組長,丁關根、羅幹任副組長,並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切配合”。
1999年6月10日,在被告江澤民的直接指令下,“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正式成立,下設中共中央“610”辦公室,由政法委書記、被告羅幹主持,常設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臭名昭著的“610”辦公室自此誕生。
1999年10月25日,被告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佩雷菲特書面採訪時,第一次提出“法輪功就是邪教”。10月26日,中共各大報紙在頭版頭條以“法輪功就是邪教”為題發表了被告江澤民的講話;10月27日,新華社以同樣的標題發表了《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
必須指出的是,被告江澤民的言論和《人民日報》的評論員文章,被當作法律廣泛援用。幾乎所有被非法判刑和勞教的法輪功學員,都被冠以“利用邪教組織”或“從事邪教活動”的罪名而遭受殘酷迫害,直到失去生命。事實上,從來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即便是我們不能承認的中共的惡法——對法輪功是否是邪教作出過任何論證。被告江澤民關於“法輪功就是邪教”的言論,是迫害加劇的直接原因。
1999年亞太經合組織高峰會議期間,被告江澤民還親自將詆毀法輪功的書籍送給參加會議的各國領導人,以國家主席的身份親自出馬打壓法輪功,讓西方世界感到非常震驚。
據“追查國際”的報告,在鎮壓之初的1999年下半年,被告江澤民對被告羅幹就關於“法輪功問題”進行過一次秘密談話,要點是:
“對他們要狠點,特別是上訪,發真相什麼的,抓住就打……往死裏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在這個問題上,只要能壓制住,可以不擇一切手段,不受任何(包括法律)約束,整死了人,不負責任。不信我就治不了他法輪功。”
“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窮),肉體上消滅。”
“一般不發紅頭文件,只密碼電傳或口頭傳達,不署名,一概說是‘中央批示’就可以了嘛!”
2000年,被告羅幹帶著被告江澤民的密令到各地口傳密令: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就地火化。
毫無疑問,第一被告江澤民親自策劃和強制地推行了對於法輪功的群體滅絕,對於這場血腥迫害負有最直接的責任。
2.第二被告羅幹
被告羅幹在公開鎮壓法輪功以前,即分別於1997年和1998年兩次命令大陸公安部門在全國範圍對法輪功進行秘密調查,準備把法輪功定為“邪教”。然而全國範圍內的調查並沒有搜集到任何法輪功的罪證。
1999年6月10日,為鎮壓法輪功而特別組建的“610”成立後,被告羅幹即擔任其領導小組成員和實際的執行主管。
1999年7月20日鎮壓正式開始後,被告羅幹在實施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性迫害中起了主導作用,從1999年到2002年,他直接參與制定了對法輪功一步步升級的打壓政策,在多次會議上和講話中直接要求加大力度鎮壓法輪功,還親自到武漢、江西南昌、吉林長春、安徽合肥、巢湖、黑龍江、遼寧、河南等全國各地進行督陣、“蹲點”,每到一地,當地對法輪功學員的強行綁架、抄家、毒打、洗腦、關押、酷刑迫害包括致死案例都會增加。
被告羅幹在1999年下半年與被告江澤民就“法輪功問題”進行秘密談話後,於2000年到新疆等地巡迴,對鎮壓法輪功進行指示:“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和“三個月消滅法輪功”。正是這樣的指示導致各地對法輪功學員實行大規模的令人髮指的酷刑,並導致迫害致死人數急速上升。
被告羅幹是山東人,曾多次親赴山東督促迫害,截至2005年11月14日,山東省有280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死亡人數居全國第五,這與被告羅幹多次親自到山東有著直接關係。
2002年3月,被告羅幹親赴長春和東北其他城市加緊鎮壓,幾天之內,長春地區6000余名警察全體動員進行大搜捕,5000多名法輪功學員被捕,李容、沈劍利、劉海波、劉義、李淑芹和另一位姓名不詳的法輪功學員在大搜捕中被打死,其中劉海波、劉義和那位姓名不詳的法輪功學員分別被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分局、綠園分局和錦程分局刑警刑訊逼供活活打死。另兩名與此相關的法輪功學員侯明凱、劉成軍分別於2002年8月21日和2003年12月26日被折磨致死,其中後者被整整折磨了21個月。
被告羅幹還利用金錢、名譽與地位等做誘餌,刺激各級官員及警察加大迫害力度。新華社2001年2月26日報導,包括被告羅幹在內的中央610辦公室,對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上百個團體和271名個人進行表彰。負責毆打、綁架、搶劫天安門廣場和平請願的法輪功學員的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政委陳友,以及因迫害法輪功學員手段殘忍而臭名昭著的遼寧省馬三家教養院女二所所長蘇境等在會上發言,向3000多名與會者(大部分是參與迫害的)宣講迫害法輪功的經驗。
2002 年5月,被告江澤民、羅幹下發內部“指示”,用金錢刺激抓捕法輪功學員,抓一個獎勵3000元。
2001年1月23日,天安門廣場上發生了震驚世界的導致兩名當事人死亡的所謂“法輪功學員自焚”慘案。事情發生之後,中共官方媒體長篇累牘地進行造謠宣傳,煽動對法輪功的仇恨情緒,使大陸法輪功學員的處境雪上加霜。
經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華盛頓郵報》等多家國際性組織和媒體調查核實,“天安門自焚案”是一樁陰謀栽贓案,其中的“自焚者”不是法輪功學員,而且同一人由不同人進行扮演。
據香港《開放》雜誌報導,中共國家安全部承認:“天安門自焚事件”從策劃醞釀階段開始都是國安部根據被告羅幹的指示安排的,自焚者的每一個行動都在國安部操縱監控之下。國安部對事情的安排非常周密,包括自焚後滅火的時間,救護車的準備,新聞報導的措辭和發佈的時間都是多次秘密開會精心佈置的。
也就是說,作為鎮壓政策最忠實的推進者,被告羅幹必須這發生在鎮壓之中無以計數的慘案和數以千計的迫害致死事件負責。
3.第三被告周永康
被告周永康於1999年12月至2002年12月擔任中共四川省委書記期間,極力推動並直接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使四川省成為全國迫害最嚴重的省份之一,僅資中楠木寺女子勞教所一處就先後關押過數千名法輪功學員。自1999年至2002年12 月,已知四川省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人數達43名,是當時全國迫害致死人數最多的省份之一。
2002年12月,由於迫害法輪功得力,無任何公安工作背景的被告周永康被破格提升為中共公安部部長,並任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
被告周永康甫任公安部長,便在公安部局級以上幹部會議和全國公安機關電視電話會上連續發表講話,推動對法輪功的鎮壓,並赴全國各地要求對法輪功嚴厲打擊。同時對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物質獎勵。每逢節假日、“敏感日”或全國人大會議召開之時,被告都特別要求全國進行“嚴打”, 導致各地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大搜捕,眾多法輪功學員被綁架,許多人被迫離家出走、流離失所。
據“追查國際”調查,被告周永康還直接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如授意成都政法委書記王體乾在成都錦江區搞迫害法輪功的試點,對攀鋼集團公司400多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抄家、拘押、留置、勞教、強行搜身等。
被告周永康任公安部長後,各地公安人員公開宣稱“殺人放火可以不管,只抓法輪功”。自被告周永康擔任中國公安部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和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以來,經確認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人數由700名左右上升至2940名(2005年11月14日)。
在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罪行中,公安部是最主要的犯罪行為實施者,作為公安部長,被告周永康必須為數不勝數的罪行負責。
4.第四被告劉京
第四被告劉京是中共公安部副部長,從1999年開始長期擔任中共中央610辦公室副主任,是鎮壓法輪功並將迫害延伸到世界各國的最主要的策劃者和執行者,包括下達開槍令、大規模抓捕、虐殺法輪功學員,推動、指導給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等。
因打壓法輪功得力,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以後,被告劉京升任610辦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副書記,及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
被告劉京除了在中國全國範圍內直接指揮迫害外,還通過宣傳、鼓勵、利誘等手段推動政法系統員工參與迫害,直接向國際社會傳播詆毀法輪功的謠言,曾多次前往馬三家教養院,督促建造耗資一千萬的“馬三家思想教育轉化基地”,用以迫害法輪功並將迫害經驗向全中國推廣。
在中國因修煉法輪功被勞教三次、被迫害致雙目幾乎失明的現居加拿大的法輪功學員王玉芝證實,被告劉京曾親自指揮對她的迫害。她在證詞中說:“另一件捏造謊言進行經濟迫害的事件曾震驚公安部及省市官員,被列為所謂的法輪功‘第二大要案’,由邪惡的公安部部長劉京主抓。當時我仍在被非法關押期間,我和哥哥遭人舉報,說我們與國外法輪功如何如何。為此,江羅一夥從中央到地方公安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耗用國家100多萬元,將我們家人上下調查個底朝天。”
作為公安部副部長,被告劉京與被告周永康一樣,必須對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及迫害中所發生的無以計數的酷刑折磨事件及其它迫害事件負責。
5.第五被告“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
第五被告“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成立於1999年6月10日,故稱“610辦公室 ”,它專司鎮壓法輪功,自中央以下,“610辦公室”遍及全國城市、鄉村、機關、學校。該機構從成立到組織結構、隸屬關係、運作和經費的各個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國政府現有構架,超越於法律之上,與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性質一樣,是一個專門殘害法輪功修煉民眾的非法組織,對在鎮壓法輪功過程中普遍發生的致死、致殘、酷刑、任意拘禁、勞教、判刑、罰款等非法行為負主要責任。
“610辦公室”是一個非法成立的超級機構,除服從各級黨委外,其權力在一般政府部門和公檢法之上。例如,甘肅莊浪縣在公開檔中稱610辦公室的職責包括:“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全縣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鬥爭”和“指導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嚴防‘法輪功’及其邪教組織內外勾結滲透顛覆活動,維護社會政治穩定”。
除了直接鎮壓法輪功外,“610辦公室”還插手文化、教育、有線電視、展覽會、氣功、婦聯、共青團等領域和團體、審查並決定發行海外節目、干涉律師辦理有關法輪功的案件等。大慶市大同區的報告明確提出選拔任用幹部“沒有徵詢紀檢、監察、審計、政法、‘610’等部門意見的不研究”。
一場針對上億規模的修煉民眾的大規模群體滅絕性殘害,沒有一個寵大組織機構是難以進行的。被告江澤民等人利用其竊取的國家權力,建立了擁有數百萬工作人員、每年開銷達上千億人民幣的“610辦公室”系統,將納稅人的血汗錢用於迫害人民。作為專門迫害守法民眾的非法和罪惡組織“610”,也必須對鎮壓中所發生的所有慘案負責。
二、本案辯護人所作辯護的要點:
1.中共政權對法輪功的迫害不構成反人類罪。反人類罪的特徵在於大規模屠殺、監禁。同二戰時希特勒納粹集團對猶太人的迫害,同紅色高棉對柬埔寨人的屠殺,這些典型的反人類罪行相比,中共政權對法輪功學員的屠殺和監禁的規模不足以定性為反人類罪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成員國之一,是國際承認的主權國家。主權國家的主權行為,是超越司法管轄的。中共政權對法輪功的行為是一國國家主權之內的行為,是國家權力行為,是國家政治行為,對於這種性質的行為,國際法庭不應當擁有司法管轄權。
3.原告方的起訴書和提出的證據,以及證人,沒有具體證明本案被告人實際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容。根據罪責自負的原則,原告只應追訴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具體的人,本案被告對於不是由他們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不負法律責任。另外,由於缺乏支持對本案被告進行具體指控的證據,所以,本案指控是無根據的指控,應當撤銷案件。
4.原告方提出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地證明原告指控的事實。
5.原告方追加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賠償主體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不是個人;同時,該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標的不明(即沒有提出賠償的具體數目),因此該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無效。
一、本案陪審團最終成員名單:
楊軍、吳伯承、Kethy 范、馬振東、陳全昌、Bob 許、劉清雲
對以上陪審員資格,辯護人未按法律程式表示異議,即未提出回避申請。
二、本法官經主持庭審確認,原告方履行了法庭為其設定的舉證責任,並達到了“或然性佔優勢”的證明程度。
辯護人依照審理程式,進行了充分辯護,並對原告方的證據和證人作出質證。由於被告人躲藏在專制鐵幕後規避審判,等於自動放棄其所有的訴訟權利,其中也包括自己出庭反駁指控的權利,同時也沒有履行法庭為其設定的證明其無罪的舉證責任。
放棄訴訟權利者,不履行訴訟責任者,可能承受消極的法律後果。
三、經五次開庭(包括立案程式),法庭完成了各項審理程式之後,本法官認為陪審團已備作出有關本案的裁決的法律條件。
四、本案陪審團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庭審理後,依法作出裁決。裁決內容如下:
原告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
五、本法官以陪審團的裁定為法律事實依據,作出判決;判決辭將不再論及本案事實成立的理由。
“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在此,本法官將對利用國家權力犯罪的獨裁者作出判決,並以此實現法的正義。
中國共產黨官僚獨裁集團依然壟斷中國國家權力,本案被告是這個官僚獨裁集團的重要成員。由此,正在壟斷國教權力的獨裁者首次受到正式的刑事司法審判,此次審判也是創造歷史的過程。
意志是創造歷史的根本動力;創造法律的歷史,需要以法的精神為依據。為了使判決與正義一致,必須對下列問題給予現代法的精神的解釋。根據本案案情,這些問題包括:中國國家主權同中國共產黨壟斷的國家權力的關係;國家主權和權力的限度;本案受到指控的事實是否符合反人類罪成立的條件;本案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合理性;具有政治性人格的組織是否能夠成為刑事程式的被告;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的公益性是否應當受到法律承認。
一、中國國家主權同中國共產黨壟斷的國家權力的關係
國家主權屬於中國全體人民;全體中國人民的集合,構成國家主權的淵源。
國家權力是主權的政治法律形式。因此,國家權力的授與應當由人民的意志決定。依據《聯合國人權憲章》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人民授與權力的具體方式,必須表現為自由的、定期的、公正的選舉。
選舉實行服從多數原則。這是人類迄今所能創造的最公正的原則。同授予國家權力有關的選舉也因此成為全體國民行使國家主權的基本方式之一。
每個人都擁有使自己的意志成為多數意志的權利,這就意味著,對於每一個人,服從多數實際上是服從自己,即便對於在某次特定選舉中屬於少數派的人,也是如此。因為他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爭取使自己在其後的選舉中成為多數。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通過暴力奪取國家權力;這個集團對國家權力的壟斷從未經過由公正、自由、定期的選舉所體現的人民意志同意。剝奪了人民的政治選擇權,中國的國家主權就不能通過國家權力得以實現,而國家權力也就由公共權力異化為官僚集團私有的權力。這種官僚集團私有的國家權力,就是專制的權力。所以,本案辯護方關於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中國國家主權行為的辯護理念不能成立。
本法官認定,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中共官僚集團利用其以暴力壟斷的國家權力實施的犯罪;未經人民政治選擇權的同意而壟斷國家權力是非法的,也是權力的異化;異化的國家權力是對國家主權的背叛。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世界範圍內最嚴重的人權災難和反人類罪行,都是由政治獨裁集團運用專制國家權力造成的。異化的國家權力已經成為政治獨裁集團的犯罪工具;運用國家權力進行的犯罪,是最嚴重的罪行。
政治獨裁集團一旦非法壟斷了一國的國家權力,並運用其對本國人民實施反人類罪行,受害者就不可能在其國內得到任何救助,而通過國家權力意志實施的反人類罪,在其國內也不可能受到有效制止。基於以上原因,對於獨裁集團利用專制國家權力實施的反人類罪行,進行強有力的國際干預,就是為維護人類根本道德良知所必須採取的措施。國際司法干預就是此類國際干預的一種具有獨特價值和意義的方式。因此,本法官否定本案辯護方關於迫害法輪功是中國國家權力行為,不應受國際司法管轄的觀念。
二、國家主權的限度
根據現代法的精神,確立人權,乃是法的正義的基石;維護人權,乃是法的價值的歸宿。在現代法的意義上,人是權利的集合體,主權在民原則,亦可如此表述:主權來自於人民的基本人權;人民的基本人權,是主權的最終淵源。
由以上表述可合乎邏輯地得出人權高於主權的結論。任何大規模嚴重侵犯人權的反人類罪行,實質上都是對國家主權的基礎的侵害。本法官由此認定,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以國家主權為藉口,規避對其侵犯基本人權的反人類罪行的國際司法審判;國家主權不是保護任何受到反人類罪行指控者的法律之盾,因為,反人類罪行本身就否定了國家主權的基礎。
國家主權的最高價值,在於保障公民為有尊嚴的自由生活所必須的基本人權。國家主權之最高性和排他性的成立,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國家主權不得侵犯他自己的合法性根據――公民的基本人權。
三、本案指控的事實是否符合反人類罪成立的條件
法的思想和法的實踐構成時代的法的精神。根據由相關的既成司法案例和法學家的相關思想形成的現代法的精神,本法官對反人類罪的特徵作如下表述:
反人類罪是人類社會最嚴重的犯罪;反人類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首要特徵在於,該犯罪行為對人類(或者特定人類群體)的生存,或者對於人類作為道德性存在,造成了直接、重大的威脅或者實際的傷害。
本法官特別強調,人的本質在於精神,人是道德性存在;一切威脅或者傷害到整個人類作為道德性存在的犯罪行為,都是對於人的本質的否定,都威脅或者傷害了人的本質性存在,因此應認定其屬於反人類罪的範疇。
本案辯護方提出,中共當局對法輪功學員的屠殺和監禁的規模,遠遠小於納粹當局對猶太人,紅色高棉對柬埔寨人的屠殺和監禁,所以,本案指控的事實,不應被視為反人類罪。
上述辯護理念,不符合現代法的精神,因此不予接受。
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本法官確信,本案被告受到指控的行為構成精神信仰性的群體滅絕罪――利用專制國家權力,對特定群體實行精神信仰性的滅絕,這是本案群體滅絕罪的主要特徵。
人是精神性存在,精神信仰被國家權力強行消滅,人就變成物質的存在,就喪失了人的本質,就是行屍走肉。因此,對精神信仰的滅絕,是對靈魂的滅絕,其殘酷性和罪行的嚴重程度,完全不亞於對肉體的滅絕。
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中共官方曾公佈,法輪功學員的人數約一億。對這樣一個龐大的群體實施精神信仰性的群體滅絕,其犯罪規模是空前的。
辯護方提出,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人數遠遠低於納粹德國和紅色高棉所屠殺的人的數量,但是,從精神信仰的群體滅絕角度審視,本案被告犯罪行為所摧殘的生命數量,遠遠超過納粹德國和紅色高棉所監禁和屠殺的生命。因此,以本案被告犯罪行為規模不大,來否定其行為構成反人類罪的辯護觀念,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四、本案被告江澤民、羅幹、周永康、劉京的刑事責任問題
辯護方提出,被告江澤民、羅幹、周永康、劉京並未對法輪功學員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因此,不應當對由其他人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本法官認為,上述辯護理念不符合現代犯罪構成理論和相應的刑事責任理論,故不予接受。
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對法輪功學員的政治迫害,是動用了中國共產黨的全部政治組織資源,利用專制的國家權力實施的共同犯罪。根據關於共同犯罪刑事責任的一項被普遍接受的理論,共同犯罪的首犯,要對其本人和所有共同犯罪成員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共同犯罪的主犯,要對其本人和其領導指揮下的所有共同犯罪成員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江澤民是迫害法輪功的發起者,應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的首犯;羅幹、周永康、劉京是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政治迫害的組織者和實施者,均應認定為主犯。
本案首犯江澤民不僅要對其個人發起對法輪功學員的政治迫害的反人類罪行負責,而且要對共同犯罪中的每一個犯罪成員的具體犯罪行為負責。
主犯羅幹、周永康、劉京不僅要對其個人組織實施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政治迫害的反人類罪行負責,而且要對共同犯罪中在其領導、指揮下的每一個犯罪成員的具體犯罪行為負責。
五、政治性組織是否能夠成為訴訟的被告
這一爭議的要點在於,政治性組織是否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以及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本案與這一爭議直接相關的問題,則是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是否應當成為刑事訴訟被告。
犯罪主體資格主要取決於主體有明確的意志,以及按照其意志行為的能力。政治性組織是擬制的人格,其宗旨和組織原則就是其意志;按照其宗旨和組織原則實施的組織行為,便是其意志行為。在這個意義上,政治性組織作為擬制的人格,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剝奪生命(仍保留死刑的法律體系中)或者自由刑是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但並不是全部形式。被法律宣佈為犯罪主體,以及因犯罪主體資格而承擔其他的消極法律後果,同樣是刑事責任的表現形式。政治性組織作為擬制人格,雖然不能承擔死刑和自由刑的刑事責任,但卻可以被宣佈為犯罪組織,並因此被取消存在權,在這個意義上,政治性組織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是典型的政治性組織,是擬制的政治人格,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這個擬制人格的意志很明確――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精神性的群體滅絕。同時,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也依照其政治意志大規模地實施了組織行為。因此,本案辯護方關於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不應成為刑事訴訟被告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六、對本案原告方起訴性質的公益性的承認
鑒於中共現在實行的是國家權力的官僚集團私有制,因此,中國國內不存在具備公權力性質的起訴權,可以對本案被告提起公訴。同時,當前國際社會也不具備有能力對本案被告提起公訴的起訴權。在此情況下,為實現法的公正,承認原告起訴性質的公益性就是必要的。
原告起訴包括刑事起訴和附帶民事起訴兩部分。承認刑事起訴的公益性就意味著,承認原告有權超出個人受害的範疇,對法輪功學員整體所遭受的迫害,提出刑事指控。
承認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的公益性就意味著,承認原告為法輪功學員整體所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程式合法性。不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應當有被賠償者明確的要求賠償的意願表示,而在當前情況下,中國大陸的法輪功能學員仍處於中共當局的政治迫害之下,被剝奪了就此事明確表達自己意願的法律權利――這是本案判決時必須給予考慮的情況。
根據陪審團裁決認定的事實,在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精神信仰性群體滅絕的過程中,大規模適用了酷刑。
依照一般刑法理論,相同的主體,相同的犯罪故意,而其犯罪行為觸犯了兩個以上罪名,不按數罪並罰的原則處罰。但是,本案中不僅酷刑規模巨大,而且酷刑的慘烈程度,直接造成了對人類基本道德價值的嚴重危害,所以,用精神信仰的群體滅絕一個罪名,已經不足以容納本案中酷刑犯罪的罪惡,不足以涵蓋本案中酷刑犯罪對人類道德價值的深刻危害。本法官判定,本案中的酷刑罪應單獨成立。
基於上述理由,本案被告行為構成精神信仰性群體滅絕罪,和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酷刑罪兩項反人類罪行,應當數罪並罰。
最後,本法官特別強調,本案最關鍵的法律要點並不在於法輪功精神信仰的正確與否――對於某種精神信仰正確與否,不是政治權力或者司法權力應當作出判斷的事情;本案最關鍵的法律要點在於,必須申明現代法的精神堅守的一項重要原則——不得以政治強制力和國家權力的名義,滅絕特定精神信仰,只要這種精神信仰不追求用暴力或者其他非正當方式消滅別的精神信仰。
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自一九九九年七月起,中國發生了旨在滅絕法輪功精神信仰的政治迫害,並逐步延伸到中國國境以外;現在這場迫害仍然在繼續。為實施這場政治迫害,包括本案被告在內的中國共產黨官僚獨裁集團,動員了中國共產黨的全部組織系統,和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所壟斷的國家權力系統。
經過對陪審團認定的事實進行法律分析,本法官認定,上述政治迫害,構成了用政治強制力和專制國家權力實施的精神信仰性群體滅絕罪,和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酷刑罪,且這兩項罪行都達到了反人類罪的嚴重程度。
基於上述認定,本法官對本案被告判決如下:
(一)刑事判決
被告江澤民利用其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共中央軍委主席的地位,發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政治迫害,並且是這場政治迫害的最高指揮者,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處於首犯的地位。
根據其所犯精神信仰性群體滅絕罪,判處江澤民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根據其所犯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酷刑罪,判處江澤民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上述兩項罪行按數罪並罰原則,最終確定對江澤民的刑罰為:終身單獨監禁,不得保釋。
被告羅幹利用中共政治局常委和中共政法委書記的地位,組織實施對法輪功學員的政治迫害,是這場政治迫害的最高組織實施者,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處於主犯的地位。
根據其所犯精神信仰性群體滅絕罪,判處羅幹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根據其所犯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酷刑罪,判處羅幹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上述兩項罪行按數罪並罰原則,最終確定對羅幹的刑罰為: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被告周永康利用中共政治局委員和公安部部長的地位,按照江澤民、羅幹的意圖,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實施對法輪功學員的政治迫害,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處於主犯地位。
根據其所犯精神信仰性群體滅絕罪,判處周永康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根據其所犯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酷刑罪,判處周永康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上述兩項罪行按數罪並罰原則,最終確定對周永康的刑罰為: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被告劉京利用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副主任和公安部副部長的地位,按照江澤民、羅幹的意圖,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實施對法輪功學員的政治迫害,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處於主犯地位。
根據其所犯精神信仰性群體滅絕罪,判處劉京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根據其所犯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酷刑罪,判處劉京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上述兩項罪行按數罪並罰原則,最終確定對劉京的刑罰為: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被告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是為實現江澤民、羅幹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政治迫害的意志而組建的政治組織。作為專制政黨的一個政治性組織,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在迫害法輪功學員過程中,不受限制地運用國家權力資源,在全球範圍內組織實施精神信仰滅絕的犯罪行為,和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酷刑的犯罪行為。
鑒於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所犯罪行,應當確定,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是非法組建的犯有反人類罪行的犯罪組織;
從即日起,依法取締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
(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沒收江澤民個人財產,以及江澤民家族成員利用江澤民獨裁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沒收羅幹個人財產,以及羅幹家族成員利用羅幹專制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沒收周永康個人財產,以及周永康家族成員利用周永康專制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沒收劉京個人財產,以及劉京家族成員利用劉京專制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鑒於民事賠償必須以受賠償人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法律前提,同時鑒於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現在被中共當局剝奪了此項意思表示的權利,對上列財產的封存應當延續至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的此項意思表示權受到法律充分保護之日。
從本判決宣佈之日起,任何轉移、使用上列封存財產的行為都屬於蔑視法庭判決的犯罪行為;無論以何種形式轉移上列封存財產的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凡非法使用上列封存財產獲得的利潤,依據本判決,自動成為被沒收的財產。
本案被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就本案法律適用問題上訴至《審判中國共產黨國際司法委員會》。
上訴期過後,被告沒有提出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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