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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法 大幅提高違規藥品廣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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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八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藥事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非藥品刊登廣告宣稱具療效,刊播廣告的非藥商及媒體最高可處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罰款,健康食品誇稱療效最高可處兩百萬罰款,都得連續處罰。

鑒於媒體常刊登未經主管機關核可的非藥品、健康食品廣告,往往誇稱具有療效,引發糾紛侵害消費者權益,但罰鍰偏低致執行取締成效不彰,為有效規範,行政院及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不分區)等立委擬具修正案,大幅提高罰則,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

根據修正案內容,未來非藥商、媒體若刊登未經核 准卻誇稱具療效的藥品,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款;限期通知改善仍刊播者,可處六十萬元以上 、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款,較現行條文最高僅能罰款三十萬元高出許多。
而以保健身體為目的的健康食品若誇稱療效,修正 條文也將罰款由現行最高僅能對業者罰款一百萬元,提高到兩百萬元,情節嚴重者還可撤銷健康食品許可證、廢止營業及工廠登記證。

兩修正案還規定,非藥品、健康食品被發現對人體 健康有疑慮時,媒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停播廣告,也應留存廣告委託人資料六個月,並不得拒絕主管機關調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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