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六日電)台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明定加害人犯行重大且情勢急迫時,檢警人員得逕行拘提,無須簽發拘票或事先報請檢察官,僅須事後補正程序。此外,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聲請後,足認被害人有受家暴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家暴法多項規定不合時宜,行政院和朝野立委分別提案大幅修正相關規定,為盡速完成初審,會議主席、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沈智慧(台中市)徵求與會者同意,先通過無異議條文後,再審有爭議條文,經過一整天的實質審查,共保留二十五條條文,其餘修正通過。
草案增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有家暴情事或違法保護令罪嫌重大,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但拘提時若由檢察官親自執行,得不用拘票;若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無須事前報請檢察官,但於執行後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草案中也修訂,法院宣告加害人於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必須遠離被害人的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任之特定場所,不可騷擾、接觸、跟蹤被害人,也不可與被害人通信、通話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其中有關緊急保護令聲請,朝野立委一致要求,刪除原條文「除有正當事由外」的文字,責成法院一經接獲受害人聲請,足認聲請者有受家暴之急迫情勢者,四小時內必須核發緊急保護令。
此外,修正草案明定,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限定加害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否則法院得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
有關第十八條法院是否應提供縣市政府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設立家庭暴力服務處所,因司法院認為有司法權干犯行政權之虞;第二十條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事項;以及罰則等二十五條條文,皆因朝野有歧見,保留交付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