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審 投顧投信與證券商可兼營信託業務
【大紀元4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六日電)台灣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將可兼營信託業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長曾國烈表示,金管會將研擬相關規定事宜。
金管會主任委員龔照勝於答詢指出,目前台灣有五十五家信託業者,信託金額超過新台幣二點八兆元,有必要修法使業務運作兼具彈性與安全。
初審通過第三條條文為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其應具備之條件及財務、業務管理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投信與投顧業者兼營信託業務部分,初審條文規定,投信與投顧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兼營信託業務特定項目,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投資與投顧兼營信託業務特定項目之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的條件、不予許可與廢止許可之情事、財務、業務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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