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6日訊】僅四種團體 可發起勸募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我國首部勸募專法「公益勸募條例」,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對勸募活動做出嚴格規範。
未來只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四種團體得為「勸募團體」,勸募活動以一年為限,從計畫到執行結果都必須公開;政府機關則除國內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不得發起勸募。
根據主計處統計,台灣的公益捐款平均每年約有四百三十億元。
內政部表示,政治及宗教活動因性質特殊排除適用本條例,政治活動另有尚待立法的政黨法及政治獻金法規範;但宗教團體所設立、不涉宗教事務的公益團體和財團法人募款,則受本法規範。施行細則和勸募辦法都將再開會研商訂定。
罰則方面,未經政府許可,逾期或經主管機關撤銷仍為勸募活動,可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姓名,且得按次連續罰;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時得廢止勸募許可。
所募得財物 限五種用途
現行規範公益勸募行為是根據民國三十一年公布施行的「統一捐募運動辦法」,早已與現實不符,本條例為新法規定,勸募團體應先向勸募活動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間以一年為限,並應在郵局或金融機關開立捐款專戶,於活動開始後七天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所得財物必須以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事業等五種用途為限。
根據法律規定,勸募行為不得向職務上、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人強行為之,勸募人員應主動出示許可文件及工作證,所募財物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物品、日期等細項。
勸募工作費 有法定額度
過去勸募團體本身的「工作費」,常不透明而備受質疑,本法明定,勸募所得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只能使用勸募所得的百分之十五;一千萬元以上、一億以下,為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千萬元部分的百分之八;一億元以上,為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的百分之一。
勸募所得不得移作他用,賸餘時,得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而且募款活動期滿後三十天內,應將捐贈人的捐贈資料,所得與收支報告等全部上網公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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