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一起典型的公安腐敗濫用職權瀆職侵罪
【大紀元4月25日訊】
控告
控告(被害)人:李秋風(係被害死者劉勝利之母),女,58歲,漢,農民,河南省登封告成人。
狀告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在查辦我兒(被害死者) 劉勝利被(黑社會暴徒頭目)李文波等六犯暴殺一案中,嚴重包庇被告第三人,報復殺人集團故不追訴,合夥私串、串供、改供、違法越權辦案。偽造殺人現場及法庭鑑定等。我行我素,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坑農、害農頂風做案。瀆職犯罪,公然對抗法律實施,循私枉法、枉法辦案。被告公安局爲嚴重包庇被告第三人李文波為首的暴徒殺人等六犯。
故在案發後,立而不偵,偵而不查,查而不破,將被告第三人李文波為首的六人故意殺人犯將我兒殺死後,而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不作(現場勘查筆錄),不作(解剖屍檢通知書)、現場圖及死亡照片。城縣派出所劉文龍積案不報,造成冤假錯案。法醫王愛良一人做虛假偽證假鑑定,將他鑑定為「溺水自殺」,且沒有當時分管此案的承辦人,而有出警人高永峰、王明克,偽造殺人現場及毀屍滅跡,殺人滅口,草菅人命。公安局解剖屍體,為何不通知(死者)家屬?我兒「溺水自殺」是誰人先發現?又是何人先報案?我兒被殺害有鐵證,我兒死亡有鐵證,被告主犯李文波將我兒從我家叫走是鐵證,殺死在井是鐵證,被告發現是鐵證,被告報案是鐵證,被告公安局將故意殺人集團,誣說成報案人和現場目擊證人是鐵證,沒有做現場筆錄及現場圖死亡照片是鐵證,沒有做《解剖屍體通知書》簽名蓋章是鐵證,此案沒有承辦人是鐵證。
鑒於上述多個疑點,我兒(被害死者)劉勝利純屬「他殺」而非係「溺水自殺」。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指鹿為馬、暗箱操縱的枉法結論,純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之舉,故嚴重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三款、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其偵查程序嚴重違法,被告公安局多次出具不立案通知,純屬濫用職權、瀆職侵罪。
根據最高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據《刑法》第402條規定,此案應由高檢院立案偵查,緝拿被告第三人以李文波為首的等六犯歸案,重罪重處,殺人償命,血債血還!
再次叩呈中央首長
控告人:李秋風
20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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