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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五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特殊境遇情形資格與扶助條件,刪除婦女年齡下限規定,符合條件的子女也可享學雜費減免。
修正條文放寬特殊境遇婦女資格認定,刪除須十五歲以上的下限,只要六十五歲以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收入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
至於特殊境遇婦女的積極資格修法則放寬為丈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半年以上、因夫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懷孕三個月以上到分娩兩個月內者。
其他積極資格認定包括,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無工作能力或有工作能力,因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導致不能工作、丈夫處一年以上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此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者,也可認定為特殊境遇婦女。
根據新修條文,特殊境遇婦女子女只要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符合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高中職學校可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大專院校可減免百分之三十。現行條文只補助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六十學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