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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犯海盜罪致人於死改相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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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五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三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案,觸犯海盜罪者除故意殺人須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凡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者,得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院於提案說明指出,現行條文規定,犯海盜罪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為落實人權保障,兼顧刑罰及教化目的,犯海盜罪致人於死者,應由唯一死刑,修正為相對死刑,以符現代刑法思潮。

提案說明表示,秉持前述精神,也有必要把海盜結合罪以相對死刑取代絕對死刑,第三百三十四條須一併修正。

修正通過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項為犯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通過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為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海盜罪而放火者、強制性交者、擄人勒贖者、使人受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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