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3日訊】
(三)環境證據和國情報告
和申請人主張相關的環境證據是評估每個政治庇護案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這些證據可以是專家證人或一般證人的證人證言,也可以是美國國務院,大赦國際,人權瞭望,或其他卓有聲譽的人權組織的國別人權報告。美國移民法規規定:移民法官或移民局官員在審理政治庇護案件時,可以參考情況可靠的來源來確定該國的一般的人權狀況。這些信息來源可以是國際組織,比如像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歐盟人權委員會;也可以是民間的人權政治,最有名的比如說大赦國際;其他的還包括新聞媒體和學術機構。但是聯邦巡迴法院已經發現,國務院的人權報告並不時唯一的或者決定性的消息來源。國務院的人權報告受美國當時的國內政治環境,及外交政策影響極大。如果美國在該年度慾對某國家示好,改善關係,則該年度的人權報告可能會被有意的塗脂抹粉,不能反映該國的真實的人權狀況。所以有的時候,一些民間組織提供的人權報告,可能更有說服力。
申請人本人對其所在國人權狀況的瞭解程度對評估申請人證言是否可信是非常重要的。其他對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有幫助的材料可能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他官方記錄或獲私人的通信記錄。如果申請人曾經遭受過迫害,導致身體上或精神上仍留有創傷,申請人可以請醫生或精神科醫生做個診斷,醫生可出示證言證明創傷的程度。同時,如果一個專家證人可以出示關於所在國一般人權狀況的證言,這對支持申請人的個人證言及評估如強制遞解出境所遭受的危險非常有利。
移民上訴委員會在S-M-J-一案中,詳細闡述了各種證據在政治庇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根據這個決定,雖然僅有申請人本身的證言可以有效地滿足了申請人關於糾正責任的要求,但是如果可能,申請人應儘量提供環境證據,包括所在國一般人權狀況及有關自己具體案情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如果申請人的個人證言愈弱,則申請人所需的環境證據愈強。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這樣的環境證據,申請人被要求提供詳細的理由解釋為甚麼不能提供。移民法官必須確定申請人提供的解釋已經被記錄在案。
當一個申請人的政治庇護主張完全建立在其個人的經歷及體驗,以致要求用證據證明是不合理的時,關於這段個人經歷及體驗,移民局不要求申請人有環境證據來證明。反之,申請人則必須用證據來證明。根據移民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人通常應該提出
以上文章由世威國際律師事務所(Shaw & William, LLP)肖贏律師供稿。肖贏律師在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律博士學位,曾先後在美國證監會、美國國會中國委員會從事律師工作,並在中美兩國數個知名律師事務所有10餘年律師執業經驗,對美國移民法有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難法律問題需要法律服務,歡迎打電話301.468.3069或電子郵件yxiao66@shawwilliamlaw.com 聯繫。◇(//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