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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
【大紀元4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一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美加龍隔熱紙公司在雜誌、商品型錄及廣播等宣稱「美國頂級V-KOOL」及「台灣總代理」等字樣,實際是在美國製造,但廣告內容易被誤以為是美國品牌,為不實廣告,公平會處以新台幣8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美加龍隔熱紙公司在民國94年2月、7月汽車購買指南上刊登廣告,宣稱「美國頂級V-KOOL」與「台灣總代理」;商品型錄稱「美國頂級V-KOOL」、商品保證卡稱「美國頂級V-KOOL」及94年10月起在廣播電台播放廣告稱「美國頂級V-KOOL隔熱防爆紙」。
不過,經公平會調查,美加龍隔熱紙公司及授權其銷售的事業並未就「V-KOOL」字樣在美國提出註冊商標申請,且其隔熱紙商品僅在國內銷售。美國雖然是美加龍隔熱紙的製造地,並無不實,但美加龍隔熱紙公司在廣告上將「美國」與「V-KOOL」字樣併同使用,下方註明「台灣總代理」,依廣告內容整體觀之,極易使人誤認其所銷售的隔熱紙是美國品牌,而台灣是其總代理。
因此,公平會認定,美加龍隔熱紙公司違反公平法第21條,為廣告不實,並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