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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令虧損銀行限期補足資本 台立院決議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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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日電)台灣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銀行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即銀行虧損超過資本三分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但財委會決議全案送交朝野協商。

此外,財委會上會期也初審通過銀行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並限期清理、停止其一部業務、派員監管或接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洽請有關機關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財委會決議,這項議案的兩條條文都送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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