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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利浦電子違反公平法 公平會罰鍰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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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公司在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及「書面銷售報告」,飛利浦也以自有品牌Philips販賣CD-R,與被授權人為競爭關係,卻要求其提供與經營成本有關的重要資訊,違反公平法,處新台幣6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飛利浦公司在「生產CD-R光碟片所需技術市場」,因與新力公司共同制定規格書,台灣廠商要生產符合「橘皮書」規格的CD-R(光碟片),仍必須取得飛利浦公司專利授權,授權締約過程中,飛利浦公司相對於被授權人等而言,確實具有相對優勢地位。

不過,公平會指出,飛利浦公司在授權合約中要求被授權人應提供「製造設備清冊」及「書面銷售報告」,內容涉及被授權人產能利用率、產量、客戶名單及個別客戶交易量等,涉及被授權人公司經營成本等與市場競爭有關的重要資訊。

另外,飛利浦公司除是專利權人外,本身尚授權其他製造廠商產製CD-R光碟片,並以自有品牌Philips從事販賣,與被授權人在CD-R產品市場處於競爭地位,其利用在CD-R專利授權締約過程中的優勢地位,取得有關被授權人公司經營成本的重要資訊,造成雙方在CD-R產品市場不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發言人陳榮隆表示,這個案子在民國90年8月,由巨擘科技、達緻及乾泰寶等廠商檢舉,由於案件牽涉複雜,調查時間較久,檢舉人之一的乾泰寶已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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