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之十)

肖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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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訊】  這一節起,我們一起來討論證據問題。

  (一) 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美國移民法,政治庇護及不遞解出境(Withholding of Removal)的舉證責任在於申請人一方。申請人必須首先證明他過去曾經遭受過迫害或者他有理由擔心回國會受到迫害。這就是說,申請人必須能夠提出足夠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能用證據說服法官或政治庇護審查官採納申請人的主張。這個舉證責任採用客觀性標準,即申請人必須能用證據證明,在他所處的特定的事實背景下,一個正常心智的人,如果面臨他所面對的特定環境,將會有理由擔心受到迫害。

   儘管舉證責任是在申請人一方,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即使申請人沒能用完整的證據鏈完美地創立自己的主戰,移民法官和政治庇護審查官仍可能採信申請人的主張,給與申請人政治庇護。但這種情況通常是在法官認定申請人的證人證言是基本上可信的,而且與一般為人所共知的事實背景相符以後。同時,美國憲法要求政府及法院給予政治庇護申請人一個合理的機會,來辯護自己並創立自己的主戰。移民法官的工作並不是想方設法,把申請人遞解出境。申請人可以利用所有可能的機會來證明自己的政治庇護主張。

  (二) 證人證言的可信度

  申請人可以在法庭或移民局面談時提供自己的證詞。申請人的證詞是政治庇護案件中最重要,某些時候,甚至決定性的證據。通常只有發誓的證言才有可能被法庭或移民局採納。移民局內部規則規定:即使某一案件只有申請人自己的證言,而缺乏其他環境證據佐證,如果在參考了其原所在國的一般狀況,申請人本身的證言被認定為是可信的,則申請人被認定為已經滿足了舉證責任的要求,應被給與政治庇護。在一個1987年的政治庇護案件中,移民上訴委員會在缺乏任何環境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的證言本身已經證明了申請人有理由擔心回國會受到迫害,因為申請人的證言是可信的,一致的,並包含了足夠的細節說明為甚麼申請人有一個合理的擔心。所以,一個缺乏細節,含糊的證言可能會毀了你的案件。即使法官認定你的證詞可信,證詞的內容還必須包含細節,而且這些內容會必須證明政治庇護申請的實質要件。

  在移民法官作出了證詞是否可信的判斷後,很少有上訴法院會推翻移民法官對事實所作的基本認定。特別是法官根據申請人的開庭時的言談舉止所作的證言是否可信的判斷,上訴法院無權推翻。但是明顯錯誤的事實判定是可以被上訴法庭推翻的。如果法官認定申請人的證詞不可信,他必須給出充分理由,解釋申請人的證詞為甚麼不可信。如果申請人的證詞聽起來合理,包含細節,不自相矛盾,並與外部環境相印證,而一審法官對證詞的可信度做出了相反的認定,這一決定在上訴時是可以被推翻的。

  總的來說,如果申請人的個人證詞只是存在小的不一致,或遺漏,法官不應據此認定申請人的個人證詞不可信。我們經常發現申請人在機場闖關時的談話記錄,與移民局面談時,及移民法庭的證詞之間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矛盾。這些並不必然使一個人的證言不可信,但申請人必須首先瞭解自己表述存在不一致的問題,然後申請人必須舉出令人滿意的理由解釋為甚麼兩個陳述不一致。

  一個申請人的關於事實的個別錯誤陳述,並不必然剝奪申請人獲得政治庇護身份的機會。根據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難民事務手冊:一個難民,因為他在原所在國的個人經驗,可能對所有的政府當局存在恐懼,即使來到美國,也因為這種恐懼感,使他們不敢講實話。因而,只是在有的問題上,沒有講實話本身,並不能障礙申請人獲得政治庇護身份,法官必須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作出判斷。移民局基本法律手冊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即使申請人在提出申請人在某一問題或證詞的某一部份上撒謊,移民局在作決定時,必須考慮證詞的其他部份是否可信,是否可信的剩餘部份仍可以證明申請人的政治庇護主張。 更重要的一個申請人應該被給予機會解釋為甚麼他的證詞存在明顯的不一致,為甚麼曾經說謊話,及為甚麼沒有披露重要的事實。

 以上文章由世威國際律師事務所(Shaw & William, LLP)肖贏律師供稿。肖贏律師在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律博士學位,曾先後在美國證監會、美國國會中國委員會從事律師工作,並在中美兩國數個知名律師事務所有10餘年律師執業經驗,對美國移民法有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難法律問題需要法律服務,歡迎打電話301.468.3069或電子郵件yxiao66@shawwilliamlaw.com 聯繫。◇(//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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